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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计划总结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曝光问题整改,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管,主要负责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名录库机构类对象1634个、附属类对象54个的监管执法。

二、监管内容

(一)双随机日常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修订)》,《定海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和 定海区2024 年度区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开展日常监管检查抽查。

(二)执法专项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等行动,及省生态环境厅“绿剑”系列行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三)即时检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市级其他部门移送、信访举报、舆情通报等渠道收到的环境问题线索,组织对问题点位的执法检查。

三、监管重点

(一)涉气污染源监管方面:重点检查涉气企业是否存在超标排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VOCs废气、未配备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储油库、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企业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行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以及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规定等行为;涉ODS企业未申请配额违规生产或使用、应备案未备案违规使用或销售ODS的行为。

(二)涉水污染源监管方面: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特别是管网破损、雨污混排、污水溢流和化工园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化工废水处理设施,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外运处理未实行全过程管理、未依法备案等行为。

(三)涉固废等污染源监管方面:重点检查涉废矿物油、油泥包、废酸、精(蒸)馏残液、飞灰、农药、医疗废物等非法转移、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是否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表土剥离保护、施工现场管理、污染土壤运输和二次污染控制等情况;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检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来抓,履行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要做好科学统筹,处理好专项执法检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曝光问题整治、“双随机”日常监管执法等工作,合理安排执法检查计划。

(二)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监管部门间沟通协调,推进跨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提高跨部门联合监管检查实施率,减少多头重复检查,有效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化水平,及时将监管信息和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深入打击行业性、区域性环境违法犯罪。

(三)完善技术支撑。建强执法数据分析机构,依托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环境问题智能化发现能力,提高监管执法的靶向性、精准度。加强信息化监管执法手段运用,推动非现场执法,实现监管执法“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四)树牢服务意识。要增强生态环境执法服务意识,优化监管执法模式,强化生态环境涉企增值化服务水平和能力,既要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又寓服务于执法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强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正面清单、企业自主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宣传和指导,助企纾困,全面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构建良好守法秩序,促进依法经营、绿色健康发展。

附件: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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