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43/2024-73988 | ||
文 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舟山市定海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定政发〔2007〕54号)和《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定党政办〔2016〕17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优抚政策规定,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该标准以我区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2023年定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35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69元。优抚金标准提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请接到通知后,在5月底前调整完毕,并认真抓好落实,保证抚恤补助款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的手中,使广大优抚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附件:1、定海区“三属”定期抚恤金参照比例和2024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定海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参照比例和2024年优抚金标准表 3、定海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及发放标准 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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