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聘任陈波等10名同志为定海区化妆品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各所(分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提升化妆品监管水平,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聘请陈波等10名同志为定海区化妆品社会监督员(具体名单附后),共同参与我区化妆品安全工作,聘期三年。

希望受聘的社会监督员能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宣传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广泛动员和发动群众理解、关心、支持、参与化妆品安全工作,助力我区化妆品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1.定海区化妆品社会监督员名单

          2.定海区化妆品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定海区化妆品社会监督员

(按姓氏笔画)

陈波  严静飞  林燕  胡巧玲  俞恩叶  高唯英  夏莲  鹿莉莉  韩妍娜  傅敏芬

附件2

定海区化妆品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提升化妆品监管水平,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化妆品社会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意愿、由化妆品监管部门聘任,依照本制度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的志愿者代表。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化妆品监管部门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宣传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及政府开展的相关监管工作情况;

(三)协助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全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商场、超市、专卖店、母婴店、酒店、宾馆,以及美容、美发、洗浴、美甲等)内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四)向化妆品监管部门提供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线索,并协助开展调查和问题核实;

(五)承担化妆品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日常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一)社会监督员可在化妆品监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前往化妆品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化妆品安全检查;

(二)社会监督员日常发现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化妆品监管部门反映;

(三)社会监督员日常发现或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到化妆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本级或上级化妆品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有:

(一)听取化妆品监管部门有关化妆品监管方面工作情况通报,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二)参加化妆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收阅化妆品安全监管部门编印的相关工作情况介绍或知识宣传资料。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发现自己协助从事的检查工作与被检查者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检查者索取财物,不得与被检查者存在与其受聘身份不符的利益关系;

(三)社会监督员不得阻碍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和传播;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坚持原则、诚信公道;

(二)关心化妆品监管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居住或工作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内,身体健康;

(四)了解化妆品有关政策法规,或具有法律、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较强公信力者优先聘任。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用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社会监督员由化妆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也可以由本人自荐,自荐或推荐人员需填写《舟山市定海区化妆品社会监督员信息表》报受聘单位;

(二)受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受聘单位颁发聘书,并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期满后视个人能力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程序。

(一)化妆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公开向社会聘请化妆品社会监督员;

(二)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三)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3.其他特殊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