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4-73582 | ||
组配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4-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定海区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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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评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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