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4-73575 | ||
组配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4-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定海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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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制作、发布相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外; (五)依照法律法规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第六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公开政府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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