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44/2023-75548
文  号: 定商务〔2023〕2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1-18
定海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6 信息来源:区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和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93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全省2022年和2023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调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全省2022年和2023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调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73号)文件中的舟山市定海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

第三条 成立定海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各部门和镇街分工协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项目进展督导、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分工协作负责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项目支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农产品供应链全链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以及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业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在城区新建或改造提升县城商贸综合体、大中型超市等,完善仓储、冷链、加工、配送等设施,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适应消费升级和多元化消费需要。支持在人口集聚的中心乡镇、街道,新建或改造乡镇商贸综合体,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商业集聚区,顺应城乡人口双向流动趋势。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发挥渠道优势,新建或改造提升乡村便利店。

(二)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一是支持新建或对原有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商贸配送、公共仓储和邮政寄递等设施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建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分拨中心,发展智慧物流和统仓共配等新模式、新业态。二是按照“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原则,对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等末端物流网点进行整合提升,提高可持续运营水平。

(三)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支持我区重要农产品主产区新建或改造提升产地市场;支持新建或改造提升农产品集散地和销地市场,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农产品流通全渠道运销及服务能力;支持建立全渠道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全渠道运销能力。

(四)农产品供应链全链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建设标准化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等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和低温处理率。支持在主要物流节点地区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等设施,在主销区建设低温加工、配送仓储设施,发展冷链共同配送。支持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和冷库新建改造,支持冷链运输车辆购置更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市场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

(五)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一是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围绕上下游供应链加快形成全链条数字化闭环,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从传统商品批发零售向上下游一体化供应链服务转变,提升管理水平和流通效率,增强对县域商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二是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店面设计和库存管理等服务,提高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三是支持商贸流通、生活服务业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县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五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项目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租赁费等)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比例为900万元与全部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平均数(即单个项目补助金额=900万元/全部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作为最终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行项目督查报送机制。项目单位每月月底前向属地镇街、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亮点工作等材料,属地镇街、部门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成后报告绩效评估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反馈情况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落实,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设备)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执行。

第八条 因规划布局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项目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整,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相关镇街、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项目实施完成后10天内向区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情况、绩效自评等);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此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责任处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项目实施费用证明材料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

6、其他需要提供的项目材料。

第十一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可视项目投资规模情况,采取专项检查、组成验收组验收等方式,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或根据现场验收组意见,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实施、完成质量、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及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分两部分进行拨付,项目实施顺利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先拨付500万项目资金,剩余项目资金待所有项目完成验收和绩效评价后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根据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会同区商务局调整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商务局对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及区商务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及资金进行检查监督,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相关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停止拨付财政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收回已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项目,除配套补助外,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定海区商务局、定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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