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89XX/2024-72295 | ||
文 号: | 岑办〔2024〕18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件登记号: | LDHD99F-2024-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岑港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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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12日 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及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区级招投标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体现因地制宜、简便管用、 经济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机关各办(中心)、下属企业、 各村(社)实施的未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接受区审批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建办、农业农村办、经贸办、综合指挥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完善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 (二)审核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公共资源交易申请,审核交易方式;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由街道纪工委书记任组长,街道纪委委员为成员。针对以各村为主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所在村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廉政合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二)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配合查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健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并落实若干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易中心受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的领导和监督,负责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 (二)负责起草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四)负责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五)负责对交易各方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六)受业主委托代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七)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的登记、统计、分析、报送和存档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街道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评标室、开标室和信息发布等固定场所,并加强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为: (一)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依规调整进区级平台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通知》(2021年7月7日文件)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按照区平台交易管理办法执行。限额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预算投资额在2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须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10万(含)-20万(不含)的,须提交街道党政会议通过,填写《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1),可以直接发包;10万以内的可直接发包,由交易项目的责任领导负责。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监理、设计、项目管理、规划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项目须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10万(含)-20万(不含)的项目,须提交街道党政会议通过,填写《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1),可以直接发包;10万以内的可直接发包,由交易项目的责任领导负责。 (四)为提高发包效率、简化招投标流程,30 万(含)以上低于 100 万元的勘察、设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项目,采购人可按《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采购人填写《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备案表》,报送至定海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五)以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建设)单位,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非招标建设项目,按照《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定委办发〔2021〕80号)、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定海区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定公共资源〔202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须要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类项目。 (七)政府采购类项目建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不同情况,交易方式采取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各种交易方式。具体为: (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主要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集体资产的出租、发包等项目交易主要方式采用公开拍卖; (三)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和公开拍卖应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须按要求经街道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决定。 (四)应招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对于一些工期特别紧或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须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可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并填写《改变招标方式备案表》(附件2)。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交易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项目业主,有交易所须的基础性资料; (二)项目已立项或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村集体的项目应已取得相关会议的同意);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交易所须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宜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也可由有编制能力的项目业主自行组织编制。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专业技术相对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宜委托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交易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一)交易方式核准。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交易方式经核准后进场交易。 (二)交易文件编制、备案。交易中心应协助项目业主编制交易文件,同时向领导小组备案。 (三)发布公告、受理报名。由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公开栏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交易参与人按公告规定报名购买交易文件。 (四)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交易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交易文件停止发售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三日。 (五)实施交易。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交易活动。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提前通知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同时,投标人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由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印制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作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六)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实施后,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日。公示期间,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对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向监督小组进行投诉。 (七)交易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经项目业主确认由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交易双方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按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交易合同,但约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九)交易情况备案和存档。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备案,形成完整档案留存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须及时向区审交办报送交易情况季度报表。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须要组建评审专家小组的,人数应在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办法, 主要有随机抽取法、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和二次平均法等,原则上首选随机抽取法,交易中心配备自动摇号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廉政合同或廉政保证书,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应设置投诉渠道,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主体或者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应进场而不进场交易的项目或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交易或擅自决定实施单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经查实投标人确有串标、围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的,应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追缴,列入交易中心企业不良诚信记录并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在岑港街道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与评标结果有关的信息、作出影响评标结果行为的,给予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松懈、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实行,原《岑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岑办〔2021〕93号)文件废止。 附件:1.限额以下项目审批表 2.改变招标方式备案表 附件1 限额以下项目审批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报街道纪工委,一份建设方存档备查。 附件2 改变招标方式备案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报街道纪工委,一份建设方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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