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马岙李泽江淡水鱼零售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系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2015年3月24日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登记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330902MA2EU35T4A,经营地址是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马岙菜场内,经营范围是淡水鱼销售。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从供应商处购进鳊鱼(活体)共18.5Kg,购进价格13元/Kg,并于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0-36元/Kg。同日,浙江省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的鳊鱼(活体)进行抽检,抽样数量2.4Kg(其中备样1Kg),买样价格为36元/Kg。2023年12月25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编号为JKS2362276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鳊鱼的恩诺沙星实测值为842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视频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0μ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编号为ZSDH2023107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鳊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复检,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因当事人销售对象主要为个人消费者,销售价格不一致,因此上述鳊鱼的违法货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经营资格、及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2月25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编号为JKS23622760的检验报告及本局出具的编号为ZSDH2023107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各1份共6页,证明被抽样的鳊鱼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证明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以及未发现不合格鳊鱼的事实;
证据5:2021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事实;
证据6: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相关被询问人、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经集体讨论,拟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敏宏、徐贞 联系电话:0580-8086501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