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助推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10元;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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