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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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05 09:58:47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 |||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27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定海区某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养生馆外墙贴有“中医保健养生馆,针灸拔罐气功推拿”字样的海报,养生馆内设有三张推拿按摩床,一小推车上放有4只不锈钢方盒,盒内放有针灸针、酒精棉球、碘伏棉球、镊子等物品,邱某某正在用三棱针为一名女患者挑背部血泡,另一名女患者头颈部扎有五根针灸针,邱某某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亦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执法人员经过对邱某某和两名患者的询问调查,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认定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邱某某没收针灸针,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五、《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卫监提醒】 养生馆不是医疗机构,不得张贴医疗广告、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无证行医一经查实,行医者将会受到严厉处罚。患者朋友如有需要,一定要到有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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