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1990837N/2024-77879
文  号: 定医保〔2024〕7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10-22
舟山市定海区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1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成年人。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其他人员;市外户籍,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人员。

(二)未成年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中小学校(含幼托机构)就读的学生;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人员;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的学龄前儿童。

(三)大学生。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符合相关规定就读的大学生。

上述所称大学生指在浙江大学舟山校区、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筹资标准

2025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下: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310元,个人缴费770元,各级财政补助1540元;

(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910元,个人缴费6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80元;

(三)大学生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20元,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

三、参保资助和待遇政策

(一)参保范围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含学生中的市外户籍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以及本区户籍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二)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孤儿按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低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定额补助1500元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保障范围与生育保险一致,即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类型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或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四、集中参保征缴

(一)参保登记:各类高校和全日制中小学(含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其他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参保登记。

(二)缴费方式:除享受参保资助对象外,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后,可委托相关银行签约扣款缴费,也可使用支付宝、微信的“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以及相关银行提供的线上缴费、柜面缴费等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

(三)征缴截止日期。2025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配合,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同时做好2025年度我市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舟惠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

(二)部门联动,协力推进。区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工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财政保障资金,确保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民政、残联等部门要负责做好参保免缴对象认定工作,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数据;教育部门要组织并督促辖区学校做好参保工作。

(三)强化宣传,优化服务。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医保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针对老、弱、病、残等不方便出行的群众,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可进行上门代缴等“帮办”服务。


舟山市定海区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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