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发布日期:2024-11-01 15:50:52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为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24年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受理对象为:定海城区四街道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定海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024年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家庭成员户籍均在定海城区(城东、环南、昌国、盐仓四街道)范围内,且主申请人已取得相应户籍2年(含)以上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家庭未享受批地建房(含农民公寓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110元(含);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小干岛和金塘,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若原有房产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须满5年以上;

4.申请对象包括: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5.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3.4612万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98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舟山户籍或持有定海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区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定海区域(纳税地)内企业工作,未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2.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主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10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定海区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记录;

6.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110元(含);

7.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3.4612万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98万元。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定海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定海区区域居住满2年;

2.主申请人为在定海区域(纳税地)内企业工作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定海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记录;

4.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110元(含);

5.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3.4612万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98万元。

 二、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

(1)低保,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低保边缘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7元;

(3)其他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4元。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当实物配租房源不够时轮候。

三、保障面积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享受36平方米、2人家庭享受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享受。

四、租金标准

按照分层保障原则,公租房租金分为四档。

第一档: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保、特困家庭按照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5元/平方米收取;

第二档: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边家庭按照按公租房租金3元/平方米的70%,即2.1元/平方米收取;

第三档:其他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租房租金3元/平方米收取;

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关于核准富都花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定价〔2016〕14号)和《关于核准金达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定价〔2017〕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0-12元/平方米收取。

保障期内,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五、保障时限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年审通过后可继续享受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最长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

六、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优先保障家庭

取得保障资格的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无车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实物配租,但视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

(一)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除外);

(二)申请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

(三)申请家庭中有年满70周岁以上成员的;

(四)具有定海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2)新就业无房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区住建部门保障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地址:定海区东山路289号832室)。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量化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线上申请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提交申请。

(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实行部门“并联审核”机制。街道初审后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利用民政、公安、社保等单位提供的大数据共享信息,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信息,资规部门及乡镇、街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批地建房信息、农民公寓房的情况等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对各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汇总。2.新就业无房职工:由住建部门利用大数据共享信息平台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信息,人社部门对其社保信息、教育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资规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对申请人就职单位纳税地情况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住建部门利用大数据共享信息平台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信息,流动人口服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居住年限的审核,资规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住建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三)公示和告知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定海区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道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需及时办理公租房保障相关协议签订手续,长期不办理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四)配租

租金补贴家庭,由区房管中心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由区房管中心根据区住建局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联系单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八、线下申请所需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4.机动车登记证或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6.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或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5.劳动(聘用)合同;

6.毕业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7.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或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5.劳动(聘用)合同;

6.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九、申请受理时间

1、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时间由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确定。

十、其它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二)通告出台前新就业无房职工(原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在保家庭和已经申请但尚未保障家庭按原有保障政策执行,即年审时不审核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

(三)《舟山市定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可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专栏下载,(http://www.dinghai.gov.cn/col/col1641425/index.html),咨询电话:8127576、8127505。

 

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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