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遭殃,看看如何定责、索赔?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35条: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家住某小区的居民李某某来到社区,陈述自己家卫生间与客厅相连的墙上有明显的渗水痕迹,对此找楼上住户周某某理论未果后,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次因房屋漏水产生的矛盾进行调解。

李某某认为,自己家墙面是近两年才装修的,这次的渗漏不但多而且正好在自己家的客厅面,一进门就能看见,非常显眼,而且不是普通的自来水,而是楼上的卫生间管道漏出来的水,十分恶心,实在是没办法忍受,自己去找邻居周某某多次协商,周某还不承认,更别谈维修的事情,要求楼上的周某对自己家漏水的事情负责维修是合情合理的。

周某某则表示自己家的卫生间使用正常,并未出现渗漏现象,而且根据事情发生的时间推算,是另一户熊某某家里装修后才出现的漏水的问题,不能认定就是自己家的卫生间导致的渗漏。

调解员到李某某家中查看漏水情况,发现该墙面确实渗出来不少水渍,又邀请物业相关工程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根据当初房屋修建的图纸,确认渗水位置的管道归周某某家所有。故调委会认为,根据物业相关工程人员的现场勘察及根据建筑图纸进行责任划分,周某某应当对李某某家中墙壁渗漏水负责。

调解员指出,这次漏水事件对李某某家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损害,作为侵害方周某某理应承担相适应的侵权责任,首先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维修,停止侵害,其次对李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

最终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疏导、释法明理,向周某说明了责任与义务,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充分听取双方的诉求和矛盾冲突点,周某和李某某对涉损物品的金额及其他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权利义务清单

房屋漏水问题是城市社区最常见遇到的邻里纠纷,特别在一些比较老旧的房屋,常常会遇到此类问题,是人民调解常见案件类型,但由于社区的调解人员缺乏相关的建筑知识,对责任的划分难以做到十分明确,只能笼统的归责,相互劝服。此类事件发生时,调解员应当深入了解情况,耐心梳理案情,明晰矛盾冲突点,厘清双方责任,邀请物业或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支持十分有必要,如果对造成损失的范围难以举证,还可以请价格认证机构对修复费用做价格鉴定,充分利用法律利器,用关爱架起沟通理解之桥,使得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相互谦让,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得双方心服口服。

法律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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