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4-00526
文  号: 定农发〔2024〕5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件登记号: LDHD65-2024-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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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1日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舟山市定海区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新材料渔船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加强更新改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目标

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建造,通过淘汰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新材料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1.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管理的定海籍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木质、钢质等材质渔船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可纳入补助。

2.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船体建造和设备投入,但不包括网具、船上油、水及其他物品,也不包括渔船马力指标等无形价值,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纳入此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更新建造渔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1.被列入当年度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计划且在当年度建造完工并首次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2.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4.船证相符(主尺度、主机型号及功率、作业方式相符);

5.领取补助五年内不准买卖;

6.渔船所有人出具浙江省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人承诺书;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补贴

1.对于更新改造后被纳入重点监管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2.更新改造前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的渔船更新改造后不享受补助;

3.以大中型渔船(船长 12 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4.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三、补助政策

1.根据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记载的船长,实施分档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中《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近海渔船更新改造)》执行,补助资金优先使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视情况由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标准如下表:

船长

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

补助标准

补助上限

船长<12米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8万元

12米≤船长<24米

40万元

24米≤船长<36米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

用的20%和补助上限

120万元

船长≥36米

200万元

2.为鼓励更新改造渔船公司化管理,在上述第1条补助基础上,对同一家公司所有的、同一年度内完成更新改造定海籍渔船5艘以上(含5艘)的渔船予以额外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船长和更新改造数量不同实施分档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分两年兑现,每年各50%,同时已享受该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区级其他优惠政策,但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奖励的除外。奖励标准具体如下表:


船长

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数量

5艘≤更新改造渔船数<10艘

更新改造渔船数≥10艘

船长<12米

不予奖励

不予奖励

12米≤船长<24米

5万元/艘

10万元/艘

船长≥24米

10万元/艘

20万元/艘

四、组织实施方式

(一)申报程序

1.新材料渔船更新建造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即渔船建造完工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满足补助条件的新材料渔船由渔船所有权人,向船籍港所在地或注册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并对渔船更新建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3.渔船更新建造补助申请资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渔业、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勘验、评估等程序后,将可享受更新建造补贴的渔船名录、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发放程序。

(二)申报材料

1.《浙江省20XX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

2.《浙江省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人承诺书;

3.《浙江省20XX年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

4.《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5.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建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7.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8.渔船建造开工令复印件(标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9.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建造企业公章;

10.渔船建造合同及项目清单原件;

11.第三方评估报告原件(如已享受制冷保鲜系统补助,制冷保鲜系统费用不列入整船评估清单)。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做好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严格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和使用监管,防止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资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等现象发生。

3.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 金使用的透明度。要组织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争取渔民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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