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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900087382143X/2023-73163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定市监处罚〔2023〕461号)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当事人:无法查清当事人。

2023年5月12日,本局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小芦玲德勤废弃楼南侧约150米处发现一辆JAC(江淮)红色厢货车停在道路边,悬挂“豫P·F5589” 车牌,车厢内有一个水泥灰色金属罐,罐内储存成品油若干。厢货车上未发现成品油相关的合法来源进口证明和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货主已逃匿,处于无主状态。工作人员现场对涉案成品油进行计量,并对涉案成品油进行抽样送检。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当日经上级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舟定市监立(2023)295号, 并对上述厢货车及成品油予以扣押。

2023年5月12日,本局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小芦玲德勤废弃楼南侧约150米处路边发现一辆JAC(江淮)红色厢货车,悬挂“豫P·F5589” 车牌,车厢内有一水泥灰色金属罐,罐内储存成品油若干,罐尾下方左侧摆放有一台防爆式抽油油泵和一部油量计量仪器,右侧放置一捆绿色橡胶管。厢货车上未发现成品油相关的合法来源进口证明和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货主已逃匿,处于无主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金属罐处于持续漏油状态,原因无法查明,为消除安全隐患,现场联系中国石化舟山分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金属罐内成品油抽取至舟山海景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的危化品运输油罐车(车牌号浙L·22250)内,抽取油量经测量共计14.583吨,同时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对抽取的成品油进行检测。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厢货车及成品油进行扣押,厢货车扣押后停至白泉交警大队停车场,成品油扣押后转存至中国石化舟山港口浦油库。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成品油符合GB/T 5487-2015的要求,研究法辛烷值为96.6。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在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协助调查公告(舟定市监协函【2023】4号),请相关单位或人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上述车辆行驶证和成品油的合法来源证明至本局协助案件调查,截止公告结束之日,未有相关单位或人员前来接受调查,本局认定对上述成品油的所有人无法查清。

2023年5月18日,本局向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寄送协助调查函(舟定市监协查【2023】5号),确认“豫P·F5589”车牌已于2018年02月26日强制报废,通过上述厢货车的交通监控记录亦未能辨别出司机信息,本局认定上述厢货车的所有人无法查清。

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本局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舟定市监强制【2023】14号)、财物清单(No0002235)、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厢货车及成品油进行扣押的事实;

3.港口浦油库油罐计量作业分户账(罐号:G-08-030)、检测报告(编号:ZS23-00502.001)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的成品油的数量及质量;

4.2023年5月16日,本局制作的协助调查公告(舟定市监协函【2023】4号)1份、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告公示截图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的厢货车及成品油的所有人无法查清的事实;

5. 2023年5月18日,本局制作的协助调查函(舟定市监协查【2023】5号)1份、机动车详细信息截图1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的厢货车的所有人无法查清的事实;

6.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签名盖章确认。

2023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舟定市监罚告〔2023〕1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案中查获的涉案厢货车储存有成品油,本局依法定程序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相关单位或人员接受调查,亦未提供合法来源进口证明或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在被检查时既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同时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之规定,本局认定涉案成品油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因被扣押的厢货车不能确认是否已报废且存在持续漏油现象,被扣押的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现行变卖、销毁”和《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一)一般性物品,凡属当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配置的物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但不得调拨给上缴该物品的执法机关。除此以外的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送交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拍卖的,送交相关机构,变价处理。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变价款扣除相应拍卖(含评估)成本后,上缴财政。”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涉案的厢货车及成品油进行变价处理,共计价款95106.42元。

本局已于2023年5月17日在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相关单位或人员接受调查,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收缴厢货车及成品油变价处理的价款95106.42元。

本处罚决定书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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