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30902683140255D/2023-70979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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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后《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一、修订背景 《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定政发〔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区政府制订,于2021年2月2日公布并于2021年3月10日实施,该《实施意见》的制订并实施,对规范、指导定海城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因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行征收区块补偿安置政策作了调整,特别是定海古城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已作了调整,为保持今后定海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平衡性,有必要对现行《实施意见》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结合古城改造所执行的政策,在调产安置标准上予以一定比例的下调。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主要涉及三个条款,主要内容为: 1.将《实施意见》中第九条第(一)款个人私有住宅补偿中的产权调换补偿标准进行修改。 原条文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类型及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奖励不超过25%面积,原房为个人自建私房楼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奖励不超过40%面积,原房为个人自建私房平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奖励不超过55%面积,该奖励面积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修改后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原房类型及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原房为多层商品住宅的,安置在多层(有电梯)、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0%给予奖励,每单元设二部电梯及以上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4%给予奖励;原房为个人自建住宅楼房的,安置在多层(有电梯)、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3%给予奖励,每单元设二部电梯及以上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7%给予奖励;原房为个人自建住宅平房的,安置在多层(有电梯)、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20%给予奖励,每单元设二部电梯及以上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24%给予奖励;该奖励面积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即多层商品住宅奖励面积由原来不超过25%下调不超过10%或14%;自建住宅楼房由原来不超过40%下调不超过14%或17%;自建住宅平房由原来不超过55%下调不超过20%或24%。 2.将第十一条房屋用途变更的认定及补偿进行修改 原条文为: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房屋用途变更的营业面积认定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修改后为: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房屋用途变更的营业面积认定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即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后,不需要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而是直接按认定后用途进行补偿。 3.将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进行修改。 原条文为:征收区块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修改后为:征收区块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块内,有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于2023年7月10起施行。原《舟山市定海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定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定海区城市更新中心进行解读。 政策咨询电话:0580-817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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