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76480347X/2023-71336 | ||
文 号: | 定安办〔2023〕2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园中园”“厂中厂”出租信息报告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3-07-17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专委会、各区专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33 号)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定海区“园中园”“厂中厂”出租信息报告的暂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定海区“园中园”“厂中厂”出租信息报告的暂行管理规定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33 号)规定要求,制定定海区“园中园”“厂中厂”出租信息报告的暂行管理规定,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专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参照本暂行管理规定实施,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园中园”“厂中厂”出租的安全管理。 “园中园”“厂中厂”厂房出租报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租方的主体身份是否发生变更,有变更需及时提供最新法人或合伙人等主体信息,提供变更的营业执照、参股入股合同等证明。 2、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掌握“园中园”“厂中厂”安全风险底数,及时将“园中园”“厂中厂”租赁及变化情况向属地乡镇(含街道、工业园区)报告,并提供承租单位清单信息台账汇总表。 3、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对承租方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4、出租方如发生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等人员的信息变更,需及时报告属地政府部门,并及时提供具体人员信息清单台账。 5、出租方“园中园”“厂中厂”内如果新增高危作业、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生产设施、工艺等情况,需提前完成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评估后,根据报告结论落实相关安全要求,并及时将有关结论报告属地政府部门审查。 6、出租方“园中园”“厂中厂”内如在日常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需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其它需要依照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的情形,参照其规定严格落实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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