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45/2023-71236 | ||
文 号: | 临办〔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LDHD99L-2023-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临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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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城街道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社区、村、临城永福公墓公司: 现将《临城街道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1日 临城街道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临城街道公益性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新城管委会公墓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临城街道从事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单位或机构。 村级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户籍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第三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定,明码标价进行收费。村级公墓价格需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 第四条 公墓单位要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 第五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六条 永福公墓公司销售对象为: 1、具有新城户籍的高龄老年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或医院病危通知书。(新城原农业户口居民80周岁以上) 2、低保户、特困老人(五保老人)、残疾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购买临城永福公墓公司公墓需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并凭困难证(低保证、特困老人证、残疾特困证、重点优抚证)享受减半收费。 3、有村级公墓地的村民需在本村公墓地购买,临城永福公墓公司不提供购买。 第七条 村级公益性墓地销售对象为: 1、当地80周岁以上村(社)户籍的高龄老年居民。 2、具有当地村户籍的村民,凭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或医院病危通知书。 3、各村级公墓销售采取备案制度,每季度销售情况在村班子会议通过之后报街道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港、澳、台、华侨同胞落叶归根需购买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1984〕民20号)。 第九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并规范建档,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或国家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行政责任: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违规跨区域销售墓穴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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