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8223/2021-70674 | ||
文 号: | 马办〔2021〕6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马岙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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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岙街道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村、机关各办(中心): 为不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本街道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规范骨灰安葬、拆迁坟墓安置、坟墓出售及困难群体购买公墓费用减免,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在运营的街道级和村级公益性墓地。乡村公益性墓地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定海区民政局审批后,以街道为主体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墓地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 第三条:建设公益性墓地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以前开发建设的墓地和存量墓穴用完后,按规划规定建造节地生态安葬墓地或骨灰纪念堂。根据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街道设立公益性中心公墓地一处:.七山公墓地。村级墓地四处:赵高岙水库登墓地、化成庵公墓地、付家坪公墓地、高兴后山公墓地。 第四条:骨灰处理包括保留骨灰和不保留骨灰两种方式。街道根据需要,保留骨灰处理方式主要是入葬现有公益性公墓,到2026年起不再建造公益性公墓,到2031年起所有骨灰均存放在骨灰纪念堂或节地生态安葬;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以提倡海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目前骨灰处理方式按自愿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墓穴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墓材料供应商,严格按规范建设,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地建设要突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标准规定。 第六条:街道公益性公墓的购买对象为:具有马岙街道本村户籍或享有本村股权,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办理墓地购置手续。 第七条:因夫妻配偶一方去世原建造的老坟,现在另一配偶去世,家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墓地的,需签订自愿平毁老坟承诺书,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由民政办审核同意方可购买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对五保户、低保户特殊困难群体,坟墓安置作如下规定:五保户免费提供一座化成庵墓地的生态公墓,并免除管理维护费;对低保户免除街道管理的公墓地20年的管理维护费用,计500元。 第九条: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安置公墓的,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无主坟墓一律按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的,尸骨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及在公墓地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二条:建立公益性公墓购买台账制度。村民购买墓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并填写《墓穴购买登记表》,经审核后符合条件方可出售。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使用财务票据的规定:墓穴出卖收据,必须有一联交予丧户,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十四条:提倡文明出殡,出殡时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马岙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马岙街道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马岙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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