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961R/2023-70690
文  号: 城办〔2023〕1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登记号: LDHD99A-2023-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城东街道 成文日期: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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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东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各办(中心):

为规范城东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特制定《城东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27日

城东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东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舟山市定海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定政办发〔2013〕2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及参照管理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通知》(定党政办发〔2015〕3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未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城东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社区(村)为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包括省市重点项目、旧城委托、一事一议、应急工程等)。

第三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体现因地制宜、简便管用、经济高效的特点。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办(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完善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

(二)审核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公共资源交易申请,审核交易方式;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法规。

第五条  建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任组长,街道纪工委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可邀请区人大代表、部分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共同担任。负责本街道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廉政合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二)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活动;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配合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分管领导兼任中心主任,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并落实若干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易中心受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本街道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

(二)负责起草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四)负责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五)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的登记、统计、分析、报送和存档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社区(村)也要建立相对稳定或及时调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及交易中心人员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为工程建设实施主体:街道项目招标人为街道,社区(村)项目招标人为社区(村),项目由实施主体各办以及各社区(村)负责招标前期工作,街道相关业务科办做好技术指导。招标人安排人员参加   开标,落实人员负责招标后的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资金结算、验收等各方面管理,及完工后资料的整理(工程建设交易申请表、预(概)算、施工图、控制价审核、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各类合同、结算书、结算   审核报告、验收报告、剩余工程款支付资料及质量保证金预留资料等工程相关资料)等收尾工作。交易中心负责资料归档。

第八条  街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评标室、开标室和信息发布等固定场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依规调整进区级平台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确定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含)—60万元(不含)需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如涉及应急工程的,需提供说明材料,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可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街道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但需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   中涉及重大变更,造成超出合同估算规定范围的,需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决定。

2、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项目需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单价合同估算价   2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可不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但需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决定。

3、为提高发包效率、简化招投标流程,30万(含)以上低于100万元的勘察、设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项目,采购人可按《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合同签订后10日内采购人填写《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备案表》,报送至定海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4、以城市社区为主体(建设)单位的,按照《关于印发<定海区城市社区小额工程发包及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公共资源〔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各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建设)单位,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非招标建设项目,可按照《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定委办发〔2021〕80号)、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定海区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实施细   则》的通知》(定公共资源〔202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其他部门委托街道实施的招投标项目,要求委托部门出具书面说明。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不同情况,交易方式采取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各种交易方式。具体为:

1、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集体资产的出租、处置等项目交易主要方式为公开拍租,并严格执行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3、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开招标和公开拍卖应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须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决定。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交易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项目业主,有交易所需的基础性资料;

(二)项目已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社区、村集体的项目应已取得相关会议的同意);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交易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宜委托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下浮区间可由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造价)编审中心审核确定或委托第三方招标控制价审核和下浮区间确定,也可由业主合理确定下浮区间。资产出租出售项目的底价应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交易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一)交易方式核准。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交易方式经核准后进场交易。

(二)交易文件编制、备案。交易中心应协助项目业主编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必须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对潜在投标人的基本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主要内容,同时向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备案。

(三)发布公告、受理报名。由交易中心同时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inghai.gov.cn/)及本街道政务、村(社)务公开栏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交易参与人按公告规定报名领取招标文件。

(四)实施交易。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交易活动。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提前通知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同时,投标人按交易文件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实施后,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日。除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外,还必须在本街道政务、村(社)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间,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对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向监督小组进行投诉。

(六)交易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经项目业主确认由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交易双方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按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交易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约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八)交易情况备案和存档。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备案,形成完整档案留存(项目业主、交易中心各存一份)。交易中心须及时向区交易办报送交易情况月度报表。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需要组建评审专家小组的,人数应在三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办法,原则上首选随机抽取法,交易中心应配备自动摇号机。

第五章监督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廉政合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应设置投诉渠道,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主体或者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应进场而不进场交易的项目或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交易或擅自决定实施单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经查实投标人确有串标、围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的,应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追缴,列入交易中心企业不良诚信记录并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在城东街道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与评标结果有关的信息、作出影响评标结果行为的,给予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松懈、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社区(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城东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城东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城办〔2022〕10号)同时废止。

城办﹝2023﹞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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