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750A/2020-54958 | ||
文 号: | 小办〔2020〕8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小沙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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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小沙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为进一步加强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合法、合理、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国家、集体资产的管理,节约国家、集体资金,增加投资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能 街道成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为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咨询、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是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统一平台。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交易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2.受理业务咨询,收集、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双方、有关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在指定媒体或场所发布招标公告与中标公示。 3.受理并核准交易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4.对参与交易的业主进行登记与资格审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纠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6.负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7.负责评标小组的组建与管理。评标小组一般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员和相关业务口子人员参加组成。 8.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9.做好对交易项目的交易确认和招标项目交易的中标通知书的核发工作。做好交易工作成果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收集、报送政策法规动态和业内工作动态等有关信息资料。 10.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员所在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的前期业务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并参与评标工作。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 在本街道行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街道级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让以及大宗物资采购等交易活动,必须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具体范围为: 1.街道财政性资金与集体资金投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 2.街道级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与区采购中心衔接,在区采购中心指导下,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形式。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市外采购的,须征得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报有关领导同意。向外采购商品,要做到货比三家,保证商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优惠的商品,备案相关商品价格资料,以便核查。 3.街道级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转让、承包经营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先由招标单位拟定相对比较科学合理、适合本单位、本地实际的初步方案,然后报送街道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再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交易。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招标单位共同协商决定交易方案。 4.其它应该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5.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或其他采购、交易活动,须经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 另:工程施工类项目50万元以上,工程有关货物采购3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等项目50万元以上,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四、项目招标应具备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村级集体的招标项目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 在进行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根据交易项目的金额、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等形式,选用的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和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决定,并且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六、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1.招标单位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招标申请或委托,并提交招标与采购、交易等活动的初步方案。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对交易项目及交易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并与招标单位共同确定招标方案。对于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根据项目性质在不同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等公告或邀请书按规定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或与招标单位联合签发,招标公告发布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4.根据招标项目类型及性质,由招标单位、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5.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应在申请投标时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 6.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与相关资料。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与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7.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开标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8.由招标人、有关专业和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9.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 10.中标人与招标人应于公示期满后十五天内签订合同。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于中标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七、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1.街道纪工委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调查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2.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接受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 3.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接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廉政保证制度,有关业务双方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签订廉政保证合同。 5.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或异议。认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街道纪工委投诉,也可直接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各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6.对交易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其它 1.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广告、公告、公示、资料工本费等费用一般由招标单位承担。 2.在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项目中实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街道纪工委监督检查制度。 3.所有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的项目(主要指工程类项目),标后工程相关材料(竣工验收资料等)需交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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