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750A/2022-67065 | ||
文 号: | 小办〔2022〕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小沙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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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村: 为规范本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各村正在运营的公墓地和街道级运营的公墓地。各村主管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只对本村村民提供出售,严禁对村外人出售。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之需要, 拆迁安置公墓,只安置需拆迁的老坟。街道级公墓地的公墓,面向墓地所在村村民出售。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 第三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各村主管的公益性墓地,把以前开发建设的墓基地和存量墓穴用完后,按规划规定建造节地生态安葬墓地或骨灰纪念堂。根据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本街道原则设立两处公益性中心公墓地,所建公墓面向全街道开放。根据市区规定,定海区民政局不再新批《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外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以后街道不再上报。 第四条:街道以后根据需要,以建设骨灰纪念堂为主。以后的殡葬改革方向,骨灰盒去向放入骨灰纪念堂及生态墓地为主。提倡树葬、海葬。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有社会公益属性,新建公益性墓地或骨灰纪念堂建设资金以政府、村投资为主,以村委会为主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建设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街道加强对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墓穴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墓材料供应商,严格按规范建设,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地建设要突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标准规定。 第七条:街道对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负责墓地日常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处1-2人)。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购买对象:具有小沙街道户籍,或有小沙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随带身份证、户口簿、门牌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购买公墓。 第九条:购买墓穴,街道级公墓地统一石材墓穴(价格一样),村级公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石材各村墓地必须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统一标准。在册五保户、低保户(除支出型低保)死亡后,家属另行购买墓地的,政府给予优惠1000元/座。购买公墓8年后,公墓维修由家属自行解决。 第十条:丧户安放墓穴时,同一规格价格的墓穴必须按要求指定顺序买入下葬,不得跳号自选墓位。 第十一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街道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二条:进入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 第十三条: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因夫妻配偶一方去世原建造的老坟,现在另一配偶去世,家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墓地的,需签订自愿平毁老坟承诺书,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由民政办审核同意方可购买公益性墓地。 第十五条:建立公墓购买台账制度。村民购买墓穴需要:1、死亡证明;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复印件;4、门牌证。并填写《墓穴购买登记表》,经街道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出售。其余特殊情况,必须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使用财务票据的规定:墓穴出卖收据,必须有一联交予丧户,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或舟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十七条:提倡文明出殡,出殡时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小沙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 2022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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