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30334539L/2021-70673 | ||
文 号: | 双办〔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发布机构: | 双桥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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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双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双桥街道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机关各办(中心)、各村(社区): 现将《双桥街道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双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15日 双桥街道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各村正在运营的公墓地和街道中心公墓地。各村 主管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只对本村村民提供出售,严禁对村外人出售。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之需要, 拆迁安置公墓,只安置需拆迁的老坟。街道中心公墓地的公墓,面向全街道开放。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 第三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各村主管的公益性墓地,把以前开发建设的墓基地和存量墓穴用完为止,不得进行公墓地扩建。根据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本街道原则设立两处公益性中心公墓地,所建公墓面向全街道开放。根据市区规定,定海区民政局不再新批《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外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以后街道不再上报。 第四条:街道以后根据需要,以建设骨灰纪念堂为主。以后的殡葬改革方向,骨灰盒去向放入骨灰纪念堂为主。提倡海葬。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有社会公益属性,新建公益性墓地或骨灰纪念堂建设资金以政府、村投资为主,以村委会为主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建设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街道加强对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拆迁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4平方米,墓穴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地建设要突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 第七条:街道对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服务丧户,负责墓地日常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处1—2人)。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购买对象:具有双桥街道户籍,或有双桥集体经济股份制,已死亡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买入;濒临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书和高龄重病老人,可提前购买墓穴一座。 第九条:购买墓穴,每一处公墓地必须有两款以上石材墓穴(价格不同),供自愿选择购买,实事求是介绍,不得强迫购买。 第十条:丧户安放墓穴时,同一规格价格的墓穴必须按要求指定顺序买入下葬,不得跳号自选墓位。 第十一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街道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二条:进入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 第十三条: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建立公墓购买台账制度。村民购买墓穴需要:1、死亡证明或病危诊断书,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集体经济股份制证复印件,4住址、门牌号。并填写《墓穴购买登记表》,经街道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出售。其余特殊情况,必须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使用财务票据的规定:墓穴出卖收据,必须有一联交予丧户,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或舟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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