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857M/2023-70670
文  号: 白政〔2023〕1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登记号: LDHD-99J-2023-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白泉镇 成文日期: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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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泉镇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不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引导村民丧葬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包括镇级和村级公益性墓地。

第二条:公益性墓地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定海区民政局不再新批《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外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今后我镇原则上不再进行申报。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新建公益性墓地或骨灰纪念堂建设资金以政府出资、集体投资为主,由乡镇或乡镇委托当地村社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建设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墓地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标准规定。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购买对象:具有白泉镇本村户籍,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办理墓地购置手续。

第七条:因夫妻配偶一方去世原建造的老坟,现在另一配偶去世,家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墓地的,需签订承诺书自愿平毁老坟,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由民政办审核同意方可购买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对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坟墓安置作如下规定:五保户安置坟墓由户籍所在村免费提供一座,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经所在社区(村)核实情况后按各村情况自行确定减免政策。

第九条: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安置坟墓全面推行骸骨二次火化,实行节地生态安置。对原村级公益性墓地墓穴数量按年死亡率(总人口数7‰)安葬辖区村(居)民后有多余存量的,可考虑拆迁坟墓安置,无主坟墓一律安葬到节地生态墓地。

第十条:进入公益性公墓地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建立公益性公墓购买台账制度。村民购买墓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2、死者及家属办理人身份证和死者户口本复印件,并填写《墓穴购买登记表》,签订《墓穴使用协议》,经审核后符合条件方可购买,领取《墓穴使用证》。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对外来人员销售。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使用财务票据的规定:墓穴出卖收据,必须有一联交予丧户,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墓穴定价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在村公示栏张贴。

第十四条:提倡文明出殡,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中举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白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政〔2023〕12 号白泉镇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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