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857M/2019-60785 | ||
文 号: | 白政〔2019〕13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LDHD-99J-2019-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白泉镇 | 成文日期: | 201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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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及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区级招投标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体现因地制宜、简便管用、经济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镇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居委会参照执行)实施的未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接受区审批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完善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其中招投标工作分管副镇长负责具体事务,镇八办二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完善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 (二)审核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公共资源交易申请,审核交易方式;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完善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由镇纪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委员为成员。针对以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廉政合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二)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配合查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健全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招投标工作分管领导任主任,并落实若干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易中心受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的领导和监督,负责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暂行规定; (二)负责起草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四)负责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适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有账户,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五)负责对交易各方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六)受业主委托代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七)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的登记、统计、分析、报送和存档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评标室、开标室和信息发布等固定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为: (一)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区级平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定党政办发【2017】68号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并结合白泉镇实际情况规定: 针对镇各科室、镇管国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需进入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以下项目可直接发包;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与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需进入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发包。 针对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项目(居委会参考各村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与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都必须进入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包清工或以大工形式的施工项目,需经镇纪委备案后实施。 (二)为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结合我镇税收任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含)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范围可由业主单位视情况而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招标;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可适度扩大招标范围。 (三)《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定政办发〔2010〕108号)规定进场范围以外的; (四)根据《定海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单项底价在50万元以下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全部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也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其他需要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十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不同情况,交易方式采取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各种交易方式。具体为: (一)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集体资产的出租、处置等项目交易主要方式采用公开拍卖。 (三)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和公开拍卖应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需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招标方式变更 第十二条 对于一些工期特别紧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备。 (一)由实施主体向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报告中需明确招标方式,并阐明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原因。 (二)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讨论,由实施主体做详细情况汇报,领导小组形成初步意见,并做相应会议纪要。 (三)《工程建设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申请表》中出具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四)在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已初步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包村领导提交党政会议讨论。 (五)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应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交易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项目业主,有交易所需的基础性资料; (二)项目已立项或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的项目应已取得村民代表大会或班子会议的同意);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交易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范围等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把关和负责,杜绝产生采用虚报、瞒报、刻意漏项等手段导致项目产生小标大建、超概等违规现象。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超概或超控制价的项目,必须做到程序到位。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宜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也可由有编制能力的项目业主自行组织编制。控制价审核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经区级造价审核部门审价,否则不得进入招投标环节。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专业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宜委托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交易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一)交易方式核准。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交易方式经核准后进场交易。 (二)交易文件编制、备案。交易中心应协助项目业主编制交易文件,同时向领导小组备案。 (三)发布公告、受理报名。由交易中心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dhggzy.cn)和镇政府政务、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开栏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交易参与人按公告规定报名购买交易文件。 (四)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交易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交易文件停止发售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三日。 (五)实施交易。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交易活动。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提前通知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同时,投标人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由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印制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作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六)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实施后,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dhggzy.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日。公示期间,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对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向监督小组进行投诉。 (七)交易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经项目业主确认由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交易双方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按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交易合同,但约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九)交易情况备案和存档。交易中心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备案,形成完整档案留存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须及时向区审交办报送交易情况季度报表。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办法,主要有随机抽取法、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和二次平均法等,原则上首选随机抽取法,交易中心配备自动摇号机。 第六章 招投标事项 第十八条 招投标若干事项说明: (一)招标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业务,且应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招标活动之前,应具备招标必要条件,落实项目资金,明确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和责任义务,完成工程项目造价预(估)算编制。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项目进场交易方式,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 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宜委托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对于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由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造价)编审中心或区水利局审核并确定下浮区间(或下浮率),对于直接发包项目,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可由各建设主体自行控制,区级审价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资产出租出售项目的底价应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交易的依据。招标文件应参照区审交办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标前要充分调查潜在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设置投标报名条件,确保招标的成功率。评标定标办法应首选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拟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应详细、严谨、完整。 (三)投标保证金收退。投标保证金应统一交至镇政府公共账户,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接受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印制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作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在在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后5日内退还,备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在开标结束后退还。 (四)开标资格审查。开标时,要求参与开标现场的投标代理人必须在投标单位已缴纳三个月(含)以上社保,并应有主管部门盖章后的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另行决定。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交易实施后,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交易结果。 (六)合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需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第七章 合同履约管理 第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未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自上述行为发生日期起三个月至两年内再次投标的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恶劣的,永久性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人未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依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依法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条 自我监管: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工程项目招投标后项目开工、施工建设、监理、工程量管理、安全监管、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等,建设单位需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项目结算及结算审核工作,并做好相关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如遇检查需要,必须第一时间提供。 第二十一条 联合监管: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联合镇纪委、镇财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标后联合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并向招投标领导小组通报联合检查情况。对于小标大建、超概现象程序不到位、已完工但未及时进行结算及长期挂账项目或未按合同履行的,形成资料清单,发送至相关科室、村,并抄送镇纪委及包村领导,要求整改督办。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超概或超控制价的项目,必须做到程序到位。 第九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廉政合同或廉政保证书,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应设置投诉渠道,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主体或者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镇管国资公司、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镇纪委、财办、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如有发现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查实情况提交镇纪委作出相关处理。 (一)应招标、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招标、备案,擅自发包施工的; (二)应公开招标项目,不按规定进场交易,肢解分包或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对工程变更不按规范申报核准的; (四)建设工程完工未经财政结算审核而擅自支付结算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建设单位应坚决抵制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阻扰施工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关方案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五条 经查实投标人确有串标、围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可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提前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作出影响评标结果行为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松懈、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白泉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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