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865G/2022-67062 | ||
文 号: | 干政〔2022〕4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件登记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其他 |
发布机构: | 干览镇 | 成文日期: | 202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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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览镇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
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规范遗体、骨灰安葬、坟墓拆迁安置、坟墓出售及困难群体用墓费用减免等,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在运营的镇级和村级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镇级为主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建设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二条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 第三条 建设公益性墓地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以前开发建设的墓地和存量墓穴用完后,不再进行公益性墓地扩建。根据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全镇有公益性公墓地17处:镇级3处、村级14处,根据市、区相关规定,定海区民政局不再审批《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以外的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 骨灰处理包括保留骨灰和不保留骨灰两种方式。镇政府根据需要,保留骨灰处理方式主要是入葬现有公益性公墓,到2026年起不再建造公益性公墓,到2030年起所有骨灰均存放在骨灰纪念堂或节地生态安葬;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以提倡海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目前骨灰处理方式按自愿原则。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墓穴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镇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墓材料供应商,严格按规范建设,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地建设要突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标准规定。 第六条 大脚山主公墓地草坪葬建设项目建成后,镇政府对草坪葬进行规范管理、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服务丧户,负责墓地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购买对象:具有干石览镇本村户籍,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办理墓地购置手续;不得购买寿域。本办法制定出台后,停止向出生在干石览因工作需要、买房等原因户口外迁的原籍干石览人出售公墓。 第八条 因夫妻一方去世时安葬于原建造的老坟,现另一方去世时家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墓地的,需签订承诺书,自愿平毁老坟,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由民政办审核同意方可购买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 对五保户、低保户、低边户特殊困难群体,坟墓安置作如下规定: 五保户免费提供一座生态公墓,并免除管理维护费; 对低保户、低边户减免部分公墓购置款及管理维护费用,共计减免1000元。 第十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坟墓的,另行安置。拆迁安置标准为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无主坟墓一律按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一条 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进入公益性公墓地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 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三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购买台账制度,镇政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下资料存档: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墓穴购买登记表》。 镇政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上资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售。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使用财务票据的规定:公墓出售收据,必须有一联交给丧户,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十五条 本镇群众应当文明出殡,出殡时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干石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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