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785W/2022-67060 | ||
文 号: | 昌办〔2022〕7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件登记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国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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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昌国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昌国街道关于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此为准) |
机关各办(中心)、各村(社区): 现将《昌国街道关于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昌国街道办事处 2022年1月24日 昌国街道关于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本街道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范遗体骨灰安葬拆迁坟墓安置、坟墓出售及困难群体用墓费用减免,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在运营的公益性公墓。辖区内城区中心墓地由昌国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主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村委会为主统一建设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立参与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纪念堂),或独立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建设需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要求、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计划。根据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本街道设立一处公益性中心公墓地(永宁陵园),一处骨灰纪念堂(寿山塔院),其中永宁陵园仅用于定海城区城东、环南、昌国三街道的拆迁坟墓安置和城中村村民死亡安葬。 第三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公益性公墓必须优先使用存量墓基地和存量墓穴,不得未经审批进行公墓地扩建。 第四条:骨灰处理方式包括保留骨灰和不保留骨灰两种。保留骨灰处理方式现主要以入葬现有公益性公墓为主,逐步转变为骨灰存放至骨灰纪念堂,到2030年底前所有骨灰均应存放至骨灰纪念堂;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以提倡海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目前骨灰处理按自愿原则进行。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墓穴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严格按规范建设,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地建设要突出“生态”原则,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相关规定标准。 第六条:街道和各村应对已建成的骨灰纪念堂和公益性墓地进行规范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管理人员服务丧户,负责墓地日常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处1—2人)。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购买条件:具有昌国街道本村户籍的,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办理墓地购置手续;不得购买寿域,若濒临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或病危通知书,可提前购买;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原批准建造的老坟,因交通不便,坟主亲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公墓的,应签订承诺书自愿平毁老坟,由所在村出具意见,并由民政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对特困户、低保户、低边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坟墓安置作如下规定:农村特困户安置坟墓由所在村负责安葬相关事宜,对低保户低边户等确有困难而无力购买坟墓,经所在村核实情况后由各村自行确定减免政策和入葬坟墓区域,不得自行选择墓区。城市特困户、低保低边户的丧葬事宜参照定海区特困人员殡葬政策实行。 第十条: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所建设的拆迁安置公墓应只用于列入拆迁范围的老坟。单穴坟墓在拆迁过程中,坟主要求安置双穴的,其中一穴坟墓需自行购买。无主坟墓一律按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一条: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三条:村民购买墓穴需要凭死亡证明或病危诊断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经济股份制证复印件、住址和门牌号,并填写《墓穴购买登记表》,经审核后符合条件方可出售。其余特殊情况,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公益性公墓购买需建立台账制度。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财务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墓穴出卖收据必须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或舟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其中一联须交予丧户。 第十五条:提倡文明出殡,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昌国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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