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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向你下发了《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定人社监令字﹝2023﹞21号),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文号:定人社监令字﹝2023﹞2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主要内容如下: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1日前支付*伟平等5人2022年2月至9月剩余工资318389元(具体人员及数额详见附表)。
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责令工资单.doc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