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案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2023年2月,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在某水产基地执行检查时,发现正在靠泊卸货的xx号渔船上装有海虾60箱,但该船现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也依法对该船船主许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上述调查,当事人许某对未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案件结果:

当事人未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徒手作业者未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该船缺失两本证书,且能够在5日内提供证书,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读:

根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渔船出海捕捞必须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渔业船舶证书是渔业船舶非常重要的身份证明,上面详细记载了船舶的各项信息,必须船证符合随船舶出行。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或无效不允许出航,不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同样也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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