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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9027943890297/2023-69383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定海工业园区管委会
 生成日期 2023-05-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及服务范围内纳管排污单位。

第三条 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纳管服务范围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统筹安排配套污水管网及泵站的建设和运营。

(二)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三)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建立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运行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需根据转性评估报告和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第五条 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控制排污总量和污染物浓度,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全部废水进行收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不得稀释排放。

(二)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

(三)按照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

(四)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留演练记录。当预处理设施故障或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在2小时内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纳管企业参照各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纳管排放,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对工业污水一事一议协商确定纳管浓度(其中特征因子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应急响应职责,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管理需要,通过纳管协议要求其它重点企业安装自动监测、电子阀门等设备并与运营单位共享数据。

第八条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需纳管进入舟山市定海区西北片污水处理厂的,需根据新进纳管废水水量和水质情况,结合该污水管理厂实际处理能力进行分析论证,确保不对污水管理厂的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一)在承接运营工作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二)配合园区管委会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园区管委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园区管委会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四)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园区管委会报告。

(五)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留演练记录。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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