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3-69263 | ||
组配分类 | 决策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舟山市定海区海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海防基础设施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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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防委办〔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边海防办《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技术要求》(国边办〔2012〕14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区海防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海防基础设施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海防基础设施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边海防办《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技术要求》(国边办〔2012〕14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区海防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通过小修保养管理,不断提升海防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海区辖区范围内的海防基础设施。主要有:海防执勤道路、海防执勤码头、海防直升机停机坪等三类,基础设施位于军事管理区内由部队负责,参照实行。 第三条 小修保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基础设施损毁的因素,增强基础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台风期防护工作,以减少水毁损失,确保海防基础设施使用功能完好。 第四条 小修保养管理主要内容 一、海防执勤道路 (一)路基部分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分隔带草木,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3.清除挡土墙、护坡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发挥的杂草,修理沉降缝、疏通泄水孔及松动石块。 4.局部加固路肩、路缘带的修理。 5.小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 6.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翻浆的处理。 7.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8.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 (二)路面部分 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维持安全交通。 3.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 4.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 5.路缘石的修理、整形。 6.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7.沥青路面的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局部龟裂、啃边等病害。 (三)桥涵部分 1.清除污泥、积雪、积冰、杂物,保持桥面的清洁。 2.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 3.伸缩缝养护,泄水孔疏通。 4.桥涵的日常养护。 5.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 6.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7.涵洞进出口铺砌的加固修理。 8.通道的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四)沿线设施 保持沿线设施的完好无损和清洁,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 (五)绿化 征地范围内绿化苗木的管护,对局部死亡、损坏苗木的补植和更新。 (六)加强雨季防汛、冬季除雪防滑,日常巡视和检查。 二、海防执勤码头 (一)码头部分 1.码头不得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条件和功能。 2.码头附近水域应定期进行测量水深,严禁擅自进行采砂、挖泥、爆破、抛填等影响码头设施安全使用的作业。 3.码头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善保护,防止损毁破坏,发现移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 4.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5.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6.码头处的钢引桥、钢撑杆、系船柱(环)、锚固系统、爬梯等外露铁件、设施应定期做好除锈、防腐等保养工作。 7.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8.码头结构未经设计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9.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二)陆域部分 1.陆域应按照核定荷载使用,严禁超载。 2.码头疏浚时应保证陆域堤岸稳定。 3.加强陆域、堤岸沉降位移观测。 4.浆砌石堤岸,应及时修补其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 5.堤岸发生沉降、变形、砂土流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6.确保进出道路畅通,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 三、海防直升机停机坪 1.停机坪基础应均匀密实,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2.保持坪面整洁无杂物、积水、积雪、无堆积物,停机坪周边5M内无漂浮物。 3.定期对停机坪标识、标志,平台油漆进行维护。 4.雨、雪、冰冻后及时做好停机坪平台的防滑措施。 5.停机坪出入通道,保证无杂物阻碍通行。 6.及时疏通停机坪周边排水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7.加强安全设施检查,并定期对安全设施做除锈保养,保证设施安全牢固。 第五条 安全事项 1.如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应在过境前后加强巡查、小修保养工作,确保海防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2.在养护作业中发现设施、设备等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海防办汇报。 3.工作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养护小修作业应具备快速性、高效性、安全性,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安全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并随时保持路容整洁。上路作业车辆应喷涂警示颜色或加装警示闪灯,作业人员穿安全标志服,以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人员自身安全。 第六条 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区口岸与海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施行,《舟山市定海区海防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办法》定海防委办〔2016〕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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