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0087382143X/2023-68683
文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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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投资创业活力。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

2、《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定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共五章十六条,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涉及第一至三条。包括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制定的目的、依据及适用的主体、范围。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定海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二部分住所(经营场所)要求,涉及第四、五、六条。分别阐述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住所及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住所地址的规范性,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类型。

第三部分申报承诺制的具体内容,涉及第七至十二条。

第七至十条阐明申报承诺制按照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要素、登记机关的登记方式、前置审批的登记操作以及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即申请人以载明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替代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按申报的地址核定并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其中,明确负面清单目录由区政府制定、公布,并根据管理需要动态调整,具体内容以附件形式发布。

第十一、十二条,明确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申报承诺制登记的适用范围,对于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明确了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在市场主体登记各环节的应用及操作方式。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涉及第十三至十五条。明确了各行政许可或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商事主体虚假申报及违反本办法所承担的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进行解读。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联系科室:行政许可服务科,联系电话:0580-226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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