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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退还工作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我区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单位及个人缴费均计入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区统一谋划,分步推进,顺利完成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退还工作。

第一是统一谋划。对任务起止时间、专班专人、分步推进安排等一系列问题运筹帷幄,统一部署,将任务分解到科室,责任压实到人,由分管领导任专班负责人,对此项工作展现了高度的重视。

第二是分步推进。首先,与参保单位积极对接,仔细核对死亡人员各项信息,确认后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拨资金。其次,根据系统完善程度分步、分险种推进在职死亡人员及退休死亡中人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最后,按计划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向省中心提交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发放申请,并跟踪资金到位情况,确保单位顺利收到金额并转交家属。

此次,共计发放32名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0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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