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3-68799
文  号: 定农发〔2023〕19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3-31
征求意见: 查看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 查看意见反馈
政策解读: 查看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查看政策图解
关于印发《定海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局相关科站:

现将《定海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自2022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依据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 

(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6号)

(三)其他涉及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规定。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以下简称“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二、职责分工

(一)镇(街道)。

1. 村(社区)。根据上级通知,做好补贴年度本辖区渔船所有人(渔民) 和船只信息摸底核实,组织符合条件的渔船所有人(渔民)向所在村(社区)申请当年度养护补贴,负责“渔小二”渔船业务自助办证系统平台的申请表打印及数据录入,负责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格、渔船信息等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核查,制作上报渔船船名册。做好本辖区补贴对象的公示。协同上级部门做好对存有异议的申报对象的调查复核等工作。

2.镇(街道)。负责本镇(街道)养护补贴工作的宣传、申报、审查和发放等工作。核实并汇总上报本辖区渔船船名册汇总表,负责对本镇(街道)养护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组织和监督村(社区)做好补贴公示,会同上级部门开展对存有异议的申报对象的调查复核等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

1.局机关纪委。负责养护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全程监督。

2.办公室。配合养护补贴相关政策的宣传,接受渔民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养护补贴信访案件。负责养护补贴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统一受理和处理涉及养护补贴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3.计划财务科。负责养护补贴票据核对与资金支付。

4.渔业产业科。负责养护补贴牵头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养护补贴工作;组织局相关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渔小二”渔船业务自助办证系统平台的数据录入和补贴金额的测算,会同镇(街道)、局相关科站做好养护补贴情况公示和对存有异议渔船的调查复核工作;制作全区渔船养护补贴审核测算汇总表、科站会审意见等材料,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做好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总结上报。

5.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审核补贴年度渔船捕捞许可证是否年审及有效、渔业资源费是否缴纳和渔船登记(国籍)证书是否有效;审核补贴年度渔船买卖过户、已申请更新建造和改造渔船登记(国籍)证书发放情况。

6.区渔政渔港管理站。负责提供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记录情况,负责提供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捕捞许可天数,负责提供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的钓具渔船按照我省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情况,负责提供渔船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记录情况。对涉及养护补贴取消或扣减的渔船提出处理建议。会同牵头科室对存有异议渔船的调查复审工作。

7.区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负责全面落实渔船动态监控管理,提供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船只情况,对涉及补贴成本取消或扣减的渔船提出处理建议。会同牵头科室对存有异议渔船的调查复审工作。

8.区海洋行政执法中队。根据浙农渔发〔2022〕16号文件规定,负责审核补贴发放年度补贴对象在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被立案查处情况,将需扣减补贴的渔船清单及扣减比例报送局渔业产业科。会同牵头科室对存有异议渔船的调查复审工作。

9.区渔船检验站。负责审核并提供补贴年度渔船检验年审是否有效及船证相符情况,对涉及补贴成本取消或扣减的渔船提出处理建议。会同牵头科室对存有异议渔船的调查复审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渔民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渔船所有人(渔民)自行或授权委托人向所在村 (社区)申报养护补贴,由村 (社区)从“渔小二”渔船业务自助办证系统导出下辖渔船的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所需的申报材料。渔船所有人(渔民)委托他人申报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申报表。申请人根据下发的申请表,仔细核对,并填写完整。申请人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并签名按手印。

申报表特别要注意核对:主机功率、船长、主作业类型、主作业方式、所有人姓名等信息。凡渔船、渔船所有人等信息有变更的,还需填写养护补贴信息更改表。

2.相关证书复印件。有效的渔船船舶证书(捕捞许可证、国籍证、船检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村(社区)审查。

村(社区)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要与原件认真核实;确认真实有效后,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公章。村(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无误后,村(社区)负责人在申请表(更改表)等上面签名、盖章,制作申报渔船船名册汇总表盖章后,上报镇(街道)。同时将申报资料进行备档,建立一船一档制度。

(三)各镇(街道)审核。

各镇(街道)负责对各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成本镇(街道)渔船船名册汇总表,由镇(街道)负责人在申报表及船名册汇总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并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船名册中对减船转产、报废、拆解、灭失等情况等各类异常情况渔船要进行备注。

(四)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1.科站审核和会审。局相关科站根据职责分工,对所有申报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并出具科站书面审核意见。渔业产业科组织召开养护补贴科站会审会议,讨论汇总科站审核情况,形成科站书面会审意见。

会审中对申请表等有关数据应变更未变更的渔船,申请人需重新填写变更表等,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审查和审核。

2.补贴金额测算。会审完成后,由渔业产业科将会审汇总后的渔船信息数据录入我省“渔小二”渔船业务自助办证系统,并测算养护补贴金额,制作全区养护补贴资金公示表。

(五)党组会议研究与养护补贴公示。

局渔业产业科制作全区补贴年度申报渔船科站会审意见汇总表和全区养护补贴测算汇总表,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局党组会议局研究确定养护补贴发放方案后由渔业产业科会同所属镇(街道)渔业管理部门把盖齐公章的公示表送到基层,在村、镇(街道)渔民群众办事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同时将公示表挂到相关政府网站上,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的,及时组织调查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重新公示。 

(六)补贴资金发放。

局计财科将补贴年度资金下拨给相关镇(街道),镇(街道)应及时将补贴资金下发给渔船所有人(渔民),并将支付明细仔细核对后归档保存。

(七)总结上报。

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总结补贴工作执行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有关钓具渔船补贴问题。钓具渔船自2022年起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我省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参照休渔时间最短的作业类型),可以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有关买卖渔船申报主体问题。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三)有关更新改造渔船补贴上限认定问题。更新改造渔船涉及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变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补贴。

(四)有关申报时间认定问题。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时间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天数按比例予以扣除。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减船转产、报废、拆解、灭失等情况的,按照渔船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天数占海洋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渔船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天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减船转产、报废、拆解渔船按《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日期确定补贴天数;灭失渔船按《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天数。

(五)不给予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情形。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捕捞被抓扣或被记录的;暴力抗拒渔业资源执法检查被立案查处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被立案查处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养护补贴工作涉及面广,上报数据多,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局相关职能科站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养护补贴工作与渔船日常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等挂钩结合起来,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补贴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切实做好养护补贴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关,认真核实。

核船核证是及时、准确开展养护补贴工作的关键环节。要结合渔船日常监管、渔船检验、证书(证件)年审、执法处罚等工作,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确保纳入补贴范围的渔船真实有效,杜绝冒领、骗领和套取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利用培训班、渔民老大座谈会和伏休下基层送服务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补贴新政策的宣传讲解;热情接待渔民群众来访咨询,耐心解释国家实行补贴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认真做好渔民群众对新政策的解疑答惑工作。

(四)加强监督,防微杜渐。

要认真遵守养护补贴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各环节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养护补贴工作在阳光下进行,杜绝渎职、腐败等现象发生。局纪检组要经常性检查落实情况。相关镇(街道)要把补贴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并加强对村(社区)一线工作检查和廉政督查,确保养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