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44923231/2023-68513
文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3-30
政策原文: 查看政策原文
关于《定海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精神,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同城化等招生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定海区 2023 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

三、主要内容

1.招生原则。坚持全员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坚持分类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免费入学原则。

2.入学对象。小学招生对象为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为:户籍2023年6月30日之前在定海区的入学对象;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定海区的非定海区户籍对象,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用房(以住房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为证);符合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含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的港澳台同胞)。

3.招生类别。第一类(有户有父母房);第二类(有户有祖辈房);第三类(有户无房);第四类(无户有房);第五类(无户无房的符合条件务工随迁子女)。

4.录取办法。按招生类别顺序进行录取(政策性安排对象入学,按国家、省、市、区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范围

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2023年度实施。

六、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解读人:王波

联系电话:0580—204958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