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2027006E/2023-67303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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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的发生,区政府公布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有违法律或上级文件精神,或文件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文件执行时效已过或文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等各类情况,需要再次进行清理。

为此,区司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以维护法制统一。

二、起草过程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2022年7月,区司法局牵头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被纳入清理范围,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对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10月,各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对初步意见进行了审查,对存在疑问的文件与各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各单位、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1月,区司法局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再次对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最终意见,形成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拟决定1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3件有关限额标准执行现行上位法的规定或暂停执行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8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暂时有效;

3.废止(失效)49件;

4.相关文件的效力问题。除继续有效和暂时有效的文件,以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1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名义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需修改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求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四、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

联系方式:0580-205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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