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3-67302 | ||
文 号: | 定政办发〔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LDHD01-2023 -0002 | 有 效 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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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6件;继续有效但有关限额标准执行现行上位法的规定或暂停执行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暂时有效;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废止(失效)的4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在本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被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或文件执行时效已经终止的,按原时效执行。 除上述继续有效和暂时有效的文件,以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1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区委区府办)名义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需修改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和暂时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但有关限额标准执行现行上位法的规定或暂停执行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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