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虽然家庭收入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但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帮扶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分工合作制。民政部门统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扣减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第六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扣减范围和标准:

(一)医疗费用。指因患医保规定的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和救助金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雇人陪护、照料费用);

(二)教育费用。指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普通高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研究生学历)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60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申请救助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意隐瞒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

(二)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均按照《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舟政发〔2020〕35号)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自批准次月起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全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

2.差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救助。

(二)医疗救助。按照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享受困难家庭资助参保、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

(三)教育救助。列入困难家庭助学范围,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项教育救助,并可作为各类学校、相关组织和机构给予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四)住房救助。纳入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范畴,按照住房救助相关政策给予危房改造迁建、公租房保障、住房补贴等保障措施。

(五)就业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帮扶。

(六)临时救助。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分类分档给予救助。

第十条 发挥市、县(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急难救助和二次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机构和民间互助组织参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第十一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1年。1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每6个月复核并动态管理。复核具体由乡镇(街道)实施,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定。复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复核家庭收入、财产、人员变动、刚性支出等方面的情况。对因纳入救助保障带来刚性支出减少,实际收入未明显改善的家庭,在复核时予以酌情照顾。

第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所需资金,均按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保障。

第十四条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各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属于社会力量捐赠的,邀请捐赠方代表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及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乡镇(街道)具体实施本辖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村(社区)协助执行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1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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