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38087019/2022-67003
文  号: 定人社发〔2022〕72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12-06
关于印发《新业态相关企业劳动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我们制定了《新业态相关企业劳动标准指引》,供新业态相关企业在开展集体协商中参考使用。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推动我区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定海区总工会

2022年12月6日


新业态相关企业劳动标准指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8 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新业态相关企业劳动标准指引>的通知》(舟人社发〔2022〕73 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依托互联网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驾驶员、货车司机、快递员、网约家政服务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鼓励新业态相关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劳动标准。为使劳动标准的内容和程序规范上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区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或平台合作企业和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平台企业或平台合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可参照执行。

二、用工关系

(一)劳动关系情形

1、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从事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的工作任务,与平台企业或外包、承揽、加盟、代理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商”)、劳务派遣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3、其他依托互联网平台,用工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1、依托平台,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

2、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双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

3、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双方应根据用工事实依法确定法律关系。

(三 )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从事自由职业情形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

(一)新业态企业与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

(二)新业态企业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鼓励双方签订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新业态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新业态企业通过合作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合作商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五)企业与劳动者虽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过程中,具备劳动关系三要素特征的,应签订劳动合同。

(六)倡导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劳务派遣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选择通过“浙里电子劳动合同(协议)在线网”(https://zlq.rlsbt.zj.gov.cn/)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四、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新业态企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二)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

(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界定需依次履行以下民主程序:

1、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制定辅助性岗位目录清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范围;

3、在本单位内公示。

(四)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企业将其业务名义上发包给其他单位,但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本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进一步完善休息制度,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依法确定休息办法。工作时间(计费时长)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通过停止派单等形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对于网络餐饮、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涉及交通安全的新业态行业,新业态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设置强制休息规则,在当日累计工作四小时后,应积极鼓励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劳动者休息。网络餐饮平台对连续送单超过四小时的,应当设置不少于 20 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防止因连续作业产生事故隐患。

(四)鼓励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经申请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待岗培训、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非全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六、劳动报酬

(一)新业态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新业态企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保证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二)新业态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新业态企业应当督促合作商落实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时足额领取。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结算)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当前执行标准是 2070 元/月,根据市政府文件调整)。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结算)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实行计件制或其他类似结算形式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依法约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五)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严格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结算)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的合理报酬。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当前执行标准是 20 元/小时,根据市政府文件调整)。

七、社会保险

(一)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全日制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企业参保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平台企业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劳动者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如符合条件,个人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企业应当为其参加非全日制工伤保险。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使用未成年工应按下列时间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怀孕不满 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五)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检假应按医嘱进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以在此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

(七)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少于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九、劳动安全

(一)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也有执行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义务。

(三)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

(四)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采取限制接单、延长服务完成时限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六)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水平。

十、职业培训

(一)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

(二)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三)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企业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五)企业占用休息时间组织职工培训,视同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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