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27344923231/2022-64284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2-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舟山市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精神,结合《中共定海区委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和《定海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标我区“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排头兵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港城标杆建设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创建要求,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强化政府责任,健全保障机制,高水平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美的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实现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全覆盖,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以单独组建党支部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党委研究确定组建方式;不足 3 人的,建立联合党支部或挂靠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的办园方向。

2.坚持政府主导。全面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健全并落实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作用,积极参与、支持办好本区域各类幼儿园。

3.坚持公益普惠。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保持公办园比例。制定实施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完善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政策,努力推动优质普惠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质同价。明确对街道办园、村集体办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的扶持政策,提高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4.坚持内涵发展。进一步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以先进的办园理念为引领,以幼儿发展为本,全面推进幼儿园科学保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促进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因材施教,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5.坚持改革创新。以“共同富裕”与“发展共同体”理念引领,全面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重点扶持低等级幼儿园,逐步缩小差距,促进优质均衡发展。坚持实施“服务区”招生制度,改革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机制,创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模式,推动学前特殊(融合)教育改革,建立并不断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全面建成更加公平普惠、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区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 70%,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 92%以上,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建立并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全面推动区域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持等级园比例为 100%,优质幼儿园(一、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 80% 以上,“服务区”招生制度全覆盖 ,创建成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区)。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明显增强,幼儿园教师持证率保持在 100%,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 65% 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优质资源,高水平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 调整优化幼儿园布局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预测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根据我区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重点优化定海旧城区改造区域、新建大中型住宅区和安置小区等区域普惠性幼儿园布局,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争取到2025 年达到 70%。

2.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成果,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防止反弹。根据 2021 年 3 月修订的《舟山市定海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落实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五同步”。新办幼儿园办园条件要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 年修订)》二级幼儿园及以上标准。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针对老城区补建困难,在旧城改造中要优先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加快老城区幼儿园补建工作。

3.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建构更加均衡、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均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要素,逐步缩小区域公共服务体系内幼儿园的质量差距,通过补充一批优质园、提升一批规范园、淘汰一批薄弱园,进一步优化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研究制定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持续推进实施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加强城乡学前教育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落实其辐射指导作用,实施镇(街道)村级幼儿园一体化管理,不断提升农村幼儿园保教质量,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农村学前教育整体质量达到当地城区的平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 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

4.优化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运行机制。优化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着力推进各幼儿园师资、设施、设备等要素的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同一区域公共服务体系内同级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质量差距。进一步完善落实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巩固招生“服务区”制度全覆盖。让外来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与本地适龄儿童同等接受公办教学前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优化投入结构,有效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优化经费投入结构。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确保区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努力逐年提高,并争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财政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制定完善区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项目和工程。

2.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断健全生均经费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完善有利于统筹公办幼儿园与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协调发展的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办园成本分担项目,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 40% 。 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时限不得超过 5 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 2年。

3.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质发展。继续加大财政对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完善并实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补助政策,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社会捐助、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大力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办园质量、专任教师工资待遇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到 2025 年,实现同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价收费。

(三)保障教师待遇,着力打造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1.编制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要从师德建设、队伍结构、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城乡和区域均衡配置等方面出发,结合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依法依规配齐配足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人员配备标准,做到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 1:15 。按省等级标准配备卫生保健、财务和管理人员。

2.依法保障学前教育教师地位和待遇。创新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探索按教职工配备标准实施总量管理。充分考虑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补充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重点岗位人员编制所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农村幼儿园和劳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劳动合同制教师岗位薪酬体系和薪酬稳步增长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与在编教师逐步实现同工同酬,确保所有幼儿园教职工享受“五险一金”。将劳动合同制教师收入保障水平作为等级幼儿园认定和复核的前置条件。

3.健全幼儿园保教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全员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提升保教人员专业水平,通过多种形式为园长、教师专业发展搭建成长平台。通过财政性经费补助,鼓励大专学历教师在职进修本科及以上学历,到 2025 年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达到 65%以上。

(四)规范办园行为,合力提升学前教育依法治理能力

1.加强规范办园监管。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治理能力。2017 年以后建设的幼儿园均应当达到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幼儿园安防建设和日常管理,应达到国家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2022 年 8 月底前将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纳入市、县(区)政府信息系统。对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2022 年 8 月底前完成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严格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等级达到 B 级(含)以上。

2.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根据国家、省要求,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民办幼儿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2022 年 8 月底前完成更名申请。

3.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深化改革创新,多举措推动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

1.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多主体、多形式、多元化办园。鼓励“1+X”集团化办园模式,支持优质公办幼儿园设立分园,建立幼儿园共同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服务机制,引育有资质的优质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和运营公办幼儿园。

2.建设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研制的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工具,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完善质量监测体系和评估标准,编制幼儿园保教质量自评指导手册,有效实施评估工作,提升保教质量。

3.推进学前特殊(融合)教育。切实保障特殊需求儿童享受美好教育的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学前特殊教育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资源和师资支持,鼓励普通幼儿园开展学前融合教育。

4.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以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区)为契机,推动各级各类幼儿园上等级提水平,不断增加优质学前教育(一、二级幼儿园)覆盖面,优质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占比达到 80%以上。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实施意见》《定海区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施方案》,在试点园(校)基础上,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建立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机制,推动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

5. 深入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建立健全课程改革保障机制,加强区域本土化课程建设,构建丰富多样的适宜性园本课程。每年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区域课改项目,提高幼儿园课程园本化建设水平,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课改模式,让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真正落地。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力量,探索教育实践经验,促进幼儿园科学提高保教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是巩固提升前三轮发展成果,实现教育现代化、展示“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排头兵、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港城标杆的必然要求,是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提高新区人民获得感和幸福度的重大举措。各镇(街道)、区属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认识实施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重要性,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要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各镇(街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确保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舟山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定海区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依法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坚持综合施策,着力解决我区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统筹推进管理体制、保障机制、质量评估机制等方面改革。

(三)强化督导考核。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公办幼儿园建设、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学前教育投入与运行保障、普及普惠县创建、提升保教质量等,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街道)年度考核和相关部门教育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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