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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2-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住所为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42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按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公平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二)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副院长;

(三)核准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宗旨,维护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实行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员纳入中共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由上级党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组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股级及以下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纳入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在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二十二条 由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部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形成后,内部公示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议并核准。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需终止的,经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是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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