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索引号 | 11330902737759839Y/2022-64509 |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9-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舟定综执〔2022〕催告字第334号
舟山市石磊石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2年03月08日对你公告送达舟定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定海营业部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截至2022年09月08日你未缴纳罚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张海波,联系地址:定海区西大街44 号三楼,联系电话:0580-8125696。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