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将以案例的形式向读者介绍什么是不当得利。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3日,盛阳公司交给会展公司施工押金共82340元,约定在完成与其合作项目后,由会展公司退还盛阳公司押金61280元。但该笔押金实际上已经由盛阳公司股东纪某某依据其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指令实力公司代收,实力公司收款后将上述款项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了盛阳公司股东纪某某,实际并未取得该笔款项。
原告盛阳公司诉称
盛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实力公司退还其押金6128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支付利息,会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我公司交给会展公司施工押金工82340元,约定在完成与其合作项目后,由会展公司退还我公司押金61280元。2016年11月7日,我公司发现会展公司已于2016年7月14日将上述押金退还至实力公司的账户中,后得知是实力公司拿着我公司作废的公章填写了“退押金变更申请”,交至会展公司后,会展公司将上述押金退还至实力公司的账户中。我公司已于2016年7月12日在《京华时报》上刊登了公章及合同章丢失的公告以及原丢失公章及合同章作废的声明。实力公司冒用我公司公章领取了属于我公司的施工押金,已触犯相关法律。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会展公司辩称
会展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我公司是付款方,并未因此得利,故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盛阳公司陈述理由与事实不符,盛阳公司称公章已经声明作废,但丢失到发声明是有时间段的,应该通知我公司,而盛阳公司并未给我公司发出任何通知;3、我方依据盛阳公司出具的“退还押金变更申请”付款,且退还的押金数额与合同约定一致,办理退押金手续的纪伟滨、沈白系盛阳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我公司有理由相信退押金变更申请系盛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不同意盛阳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实力公司辩称
实力公司辩称,1、我方已将押金61280元支付给盛阳公司股东纪伟滨,无不当得利;2、盛阳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故不同意盛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盛阳公司系范冬阳与案外人纪伟滨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13日,盛阳公司就“科博会-宁波睿易”项目向会展公司支付施工押金等费用共计82340元,约定项目结束后,会展公司返回盛阳公司押金61280元。2016年7月13日,盛阳公司总经理纪伟滨持该公司出具的《退押金变更申请》,到会展公司办理了退押金手续,该申请载明:“致第十九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主场承建商,按协议约定贵方应一次性退回我方押金6128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捌拾圆整)。现我方因业务往来等原因要求将该笔押金全部由北京实力展览有限公司代收,并支付到以下账户。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我公司承担,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代收款账户信息:户名:北京实力展览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账号:331158824329”。该申请落款处盖有盛阳公司公章。会展公司依据该申请,于2016年7月14日将押金61280元退还至实力公司账户。2016年7月15日,纪伟滨持盛阳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以及其与范冬阳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补充协议(一)》到实力公司领取了该笔押金,并出具由其本人签字的收据一张。
另查,2016年6月6日,纪伟滨与范冬阳签订《股东出资协议补充协议(一)》,对2011年6月21日-2016年6月21日前未完成项目的处理及债权债务承担作出约定。依据该协议,“科博会-宁波睿易”项目由纪伟滨承接并负责,该项目的剩余利润归纪伟滨所有,纪伟滨享有独立自主支配该项目的余额款项的权利。盛阳公司亦认可“科博会-宁波睿易”项目为纪伟滨承接并负责,且该项目有未收尾款,但认为该项目押金应退还至盛阳公司账户。
再查,盛阳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京华时报》刊登作废声明,载明“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10228576895660E)作废公章一枚,合同章一枚,特此声明”,同时发布公告,载明“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10228576895660E)因公章、合同章丢失,自2016年6月6日起至7月15日期间,如有使用公章及合同章的一切行为均和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特此公告”。但盛阳公司并未将公章及合同章丢失一事告知二被告。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盛阳公司要求实力公司向其返还原押金61280元,而根据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应具备以下要件,即:一是一方获利,二是对方受损,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一方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会展公司确将应返还盛阳公司的押金支付至实力公司账户中,但实力公司已于收到押金的次日以现金的方式将该笔押金支付给了盛阳公司股东纪伟滨,不存在获利的事实。故盛阳公司主张实力公司不当得利,要求其退还押金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盛阳公司要求会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盛阳世纪展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不当得利的概念,即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从上述案例可以分析出要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利,二是对方受损,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一方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案件点评
我们认为,实力公司已经将代收的款项交付给了盛阳公司的股东纪某某,自己实际上并没有获利,盛阳公司实际也并没有损失,其所谓的损失实际上是盛阳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与实力公司无关。实力公司基于信赖,依据盛阳公司股东纪某某的有关协议进行代收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案号:(2017)京0112民初7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