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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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区委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定海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区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财政决算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七)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同国内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依法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区及区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区国有自然资源等专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区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年度完成情况;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 (十二)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四)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的设立、征收、拆除、改建情况; (十五)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及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七)区属相关开发区(园区)建设、运行情况; (十八)大型国际、国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九)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十)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四、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依法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批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四)区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 (五)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区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决策的简要说明。 六、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重大决策议题情况等,汇总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七、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 八、重大决策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整的,或者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九、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公文形式、材料内容、时间程序等具体要求,按照《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定人大常〔2019〕13号)执行。 十、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并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报告材料准备和报送等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好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论证、听证等工作。 十一、对区人大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区人大报告;对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审议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十二、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 2022年7月 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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