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22〕1号

申请人袁某娣。

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城市更新中心。

申请人袁某娣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修测申请书的答复》,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2年2月18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修测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重新作出评估/测绘。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机场路*号的一处自建房(建设时间为1982年初),为征收评估需要对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收到测量单位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作出 的《房产实侧绘计算成果报告书》(编号ZJGS202110201),报告书中测绘的房屋面积为110.72平方米,申请人认为该测绘结果与实际不符,遗漏用于居住、使用的边廊、走廊和客厅建筑面积43.166平方米,向被申请人提出《评估复核、复测申请书》并提供了申请人自行测量的测绘成果图及计算式,房屋建筑面积应为153.936平方米。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收到测量单位广盛公司作出的《建筑面积测绘复核告知书》(编号ZJGS20211122),该告知书认为边廊、走廊和客厅等有争议部分面积属于临时性搭建,不应计入建筑面积。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修测申请书》,申请撤销测量单位广盛公司作出的《建筑面积测绘复核告知书》(编号ZJGS20211122),并对案涉成套房屋进行修测,对房屋面积成果进行修正和处理。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修测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称“根据广盛公司出具的《对袁某娣修测申请书的答复》,认为原建筑面积测绘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故不予撤销及修正”。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委托评估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一、边廊、走廊和客厅等有争议部分面积不属于临时性的搭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第8.1.1条规定,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第8.1.2条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第8.2.1条规定,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由上述规范内容可知,申请人的房屋内边廊、走廊和客厅等有争议部分面积内存有家具、生活用品和居住使用的情形,足以证明申请人一直在居住使用,其部位建有上盖并结构牢固,并不属于临时性搭建的情况,应予以计算建筑面积。二、申请人的房屋是整栋建造、独立成幢,边廊、走廊和客厅均为房屋内部使用功能的划分,并建有屋盖,测绘房屋应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套内建筑面积理应包括该部分具有使用功能的区域,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第6.1.3.1条规定,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每幢房屋除按本规范要求的精度测定其平面位置外,应分幢分户丈量作图。丈量房屋以勒角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B规定,B1.1成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B1.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申请人的房屋为整栋建造、独立成幢,房屋内部分为各个功能区间,各个功能区间之间的隔墙均是内墙,而测量单位广盛公司、被申请人错误的将部分区域的内墙认定为外墙,人为的将整幢建筑切割区分计算,不考虑共有或借墙的情况,从而造成测量成果遗漏边廊、走廊和客厅等面积。三、涉案测量单位广盛公司系被申人单方委托,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成果性文件未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不能作为房屋征收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本案中,案涉测量单位广盛公司系被申请人单方委托,并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法定方式确定的,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对申请人的房屋未认真调查(包括未在申请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测量),也未对争议面积属于临时性建筑的认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据,其作出的成果性文件未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不能作为房屋征收依据。四、被

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系行政确认行为,是外化向申请人直接作出,侵犯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不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是对房屋测量成果的确认,涉及房屋建筑面积数量认定及评估价,侵犯了申请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利。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修测申请书的答复》是对申请人要求重新测绘结果的告知,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对房屋面积的测绘是一个技术性的鉴定行为,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虽然测绘面积的结果与申请人的补偿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也仅是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性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案涉房屋进行建筑面积的测绘,系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进行征补偿前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工作,是阶段性的、过程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及(十)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规定,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二、测绘机构测绘结论正确。申请人提出“测绘机构遗漏测量用于居住、使用的边廊、走廊和客厅建筑面积43.166平方米”,经测绘机构复核,该部分面积不符合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规定第8条房产面积测算第8.1.2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在现场实地测量中,所涉及的争议部面积属于临时性的搭建,并不符合这一规定,测绘机构不计入建筑面积正确。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规定,该法规对测绘机构如何选定并没有具体规定,申请人以该条款作为测绘机构的选定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广盛公司对案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机场路*号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绘,并出具《房产实测绘计算成果报告书》(编号ZJGS2021110201),测绘成果为该处房屋无土地证、无房产证,实测地上建筑面积110.77平方米。申请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其自行测量计算,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应为153.936平方米,并于2021年11月10日提出复测申请。2021年11月19日,广盛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建筑面积测量复核,并于同年11月21日出具《建筑面积测绘复核告知书》(编号ZJGS20211122),复核结果与《房产实测绘计算成果报告书》(编号ZJGS2021110201)的建筑面积基本一致,人工误差也在规范的允许范围内,申请人提出“测绘机构遗漏测量用于居住、使用的边廊、走廊和客厅建筑面积43.166平方米”,该部分面积属于临时性的搭建,不符合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要求。2021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修测申请,要求撤销广盛公司作出的《建筑面积测绘复核告知书》(编号ZJGS20211122)并要求对房屋积进行修正和处理。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修测申请书的答复》,明确不予撤销及修正。申请人于同年1月14日收到案涉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是定海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城区房屋的征收、安置和建设工作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房产实测绘计算成果报告书》(编号ZJGS2021110201)、《评估复核、复测申请书》、《建筑面积测绘复核告知书》(编号ZJGS20211122)、《修测申请书》、《关于调整部分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通知》(定编[2021]26号)及《舟山市定海区旧城改造建设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定委办发[2019]129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定海城区房屋的征收、安置等工作具有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之规定,广盛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实测绘,系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前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工作,是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性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系是对申请人要求修测的结果告知,并不具有任何旨在创设、变更、解除或具有约束力地确认某种权利义务的内容, 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涉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申请人主张案涉答复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本机关对案涉测绘成果不予评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修测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重新作出评估/测绘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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