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舟定政复决〔2021〕13 号

申请人徐某苗。

被申请人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申请人徐某苗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1年5月24日的报警不作为行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8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查阅并复印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5月24日下午,因申请人向城管举报了东园新村X号楼103搭建违章建筑,103室业主在楼下对申请人进行无端谩骂,并纠集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死亡威胁和人格侮辱。申请人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处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后,说需等城管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就离开了。其后申请人多次拨打被申请人及110电话要求进行立案调查,但都没有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此案属于典型的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严重威胁申请人生命安全,被申请人应该进行立案查处。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应该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的车辆在东园新村被弄坏,向被申请人报警处理也没有任何回复。被申请人不作为属于屡犯,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24日下午,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因邻居违章建筑影响他家,跟对方争执,现对方到其家门口威胁。被申请人民警处警到现场。经现场了解,系申请人向城管举报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有违章建筑,导致对方在楼下对其进行吵骂。后申请人从楼上下来,双方继续发生吵骂。民警了解情况后认为该警情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并伴随非理性宣泄,并未发现报警所称威胁情况,也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情况。因该警情不涉及案件,民警对对方的过激言语进行制止。经民警现场处置,双方均有所冷静,并接受民警提出的让城管来处理违章建筑事宜,后申请人离开现场。5月25日上午,被申请人综合指挥室民警通过工作电话联系申请人进行警情回访,申请人未接听。后申请人于当日上午回电,期间向民警提出被对方辱骂威胁。民警向其解释从当日处警情况看,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属于邻里纠纷,并不涉及案件。如对方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到城东派出所进行报案。申请人表示不会来派出所。民警告知申请人如要求派出所受案处理,需来派出所制作笔录,但申请人再三表示不会来派出所。因该警情涉及邻里纠纷矛盾,被申请人通过接处警系统流转将该警情推送给定海综治四个平台,由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跟进处理。5月27日上午,被申请人通知东园社区民警通过工作电话向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申请人表示当时对方有辱骂他的情况,民警再次对其进行解释,该警情属于邻里纠纷,不涉及案件,不属于派出所处理范畴。民警会对对方进行批评教育,后续如对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到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到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调解此事,103室住户表示接受并同意上门道歉。社区工作人员随后到202室申请人家中,与其沟通,申请人表示不需要对方道歉,只要违章建筑弄好就行,遂社区工作人员离开。5月28日上午城东街道在四个平台对跟进情况进行反馈,称社区上门了解情况,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当事人要搞好邻里关系。103室住户也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次日会上门赔礼道歉,社区也会继续关注此事,对于103室的违章建筑希望由相关执法部门出面处理。5月29日下午,社区民警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到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业主家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户主表示接受,并表示以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行,并会配合城管部门关于违章建筑的调查和处理。6月15日下午,申请人拨打被申请人综合指挥室工作电话,民警再次对其解释,并告知如果认为对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到派出所报案,但其再次表示不会来派出所,因此其一直未到派出所制作笔录。6月23日东园社区工作人员会同城管部门对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违章建筑进行了整改。另,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报警称其车辆被贴满小广告,怀疑有人故意为之。被申请人民警处警到现场,经查看,其车辆引擎盖等处有被纸张黏贴过的痕迹,但大部分已被撕掉,只留下胶水粘贴痕迹,无其他损坏。当天申请人到派出所制作笔录,因车辆未见明显损坏,不影响日常使用,也无怀疑对象,遂对该警情予以备查。被申请人认为2021年5月24日警情系申请人因邻居违建发生口角纠纷,并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民警已向申请人解释清楚且多次通过电话沟通解释,社区工作人员也上门对其进行解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4日下午18点08分,110报警指挥中心接申请人报警,称因邻居违章建筑影响其家,与对方争执,现对方到其家门口威胁。被申请人接警后于18点16分到达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显示被申请人处警民警到场后,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业主在X号楼下与在楼上的申请人争吵。经现场了解,系申请人向城管举报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有违章建筑影响了申请人的车棚,导致103室业主与申请人产生纠纷。民警询问103室业主为何对申请人进行威胁,103室业主否认,并指责申请人也有骂人行为。后申请人下楼,双方继续因违章建筑是否对申请人产生影响而争吵,期间双方有“垃圾”等非理性宣泄。处警民警当场对过激言行进行制止和教育,并告知违章搭建情况需由城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经民警现场处置,双方均有所冷静不再争吵,后申请人离开现场。同日22点27分,被申请人在平台进行处警反馈。 5月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工作电话对相关报警情况进行回访后,被申请人将处警现场反馈信息及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案涉警情转入定海综治四个平台处理流程。5月26日城东街道东园社区接到该案进行处置。5月27日,东园社区民警通过工作电话与申请人进行沟通。5月29日,被申请人社区民警与社区工作人员一同上门对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业主进行批评教育,对方表示接受批评。申请人又分别于6月15日、6月30日拨打被申请人工作电话及110报警电话。8月14日,被申请人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对申请人进行走访,期间口头告知申请人5月24日警情后续处理情况,并表示该警情为邻里纠纷,不涉及案件,没有达到立案处理的标准。9月25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向申请人出具了书面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另查明,申请人与东园新村X号楼103室的纠纷已处置完毕。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报警情况及处理结果与本案并无关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21年5月24日接警单、2021年5 月24日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2021年8月14日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电话通话截图、电话录音整理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的下属派出所具有对辖区内报案案件进行处置的职责。本案,系因违章搭建引发的邻里纠纷,根据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未发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纠集人员对其围攻、推搡”情况。被申请人当场对涉案警情属于邻里纠纷的判断并无不当。且处警民警当场对过激言行进行制止,告知涉及违章搭建的情况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后被申请人将处警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案涉警情转入定海综治四个平台处理流程。后续亦由社区民警上门对103室业主进行批评教育。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报案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定职责,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当场判断案涉警情属邻里纠纷,在处警现场对过激言行进行制止和教育,同时告知违章情况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但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且其答复书中所称5月25日进行警情回访及5月27日社区民警电话与申请人沟通时,有明确告知申请人案涉警情为邻里纠纷不涉及案件,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对各程序节点进行证据固定,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应当就已作为进行举证,然其未能举证证明,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书面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已知晓案涉警情的处理结果,故已无责令重新告知之必要。另,申请人提出2020年7月23日报警处理情况与本案无关,本机关不予评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的报案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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