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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全民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我区,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进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和社会化招商。

二、项目招引范围

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四大新兴产业及其他符合定海发展导向的相关产业。

三、奖励对象

引荐招商引资市外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荐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国有企业人员)。

(一)通过各种渠道提供真实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我区且有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到位的引荐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引荐团队。

(二)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到账凭证、经营性缴税凭证等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区投资促进中心登记确认手续。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三)1个项目原则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团队)。

四、奖励政策

(一)奖励措施

1.引入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到位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照资金到位额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激励资金,单一项目激励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入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照资金到位额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激励资金,单一项目激励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奖励项目须为2022年度当年引进注册且总投资额市外资金1亿元以上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总投资额以发改、经信立项或备案为准,实际到位市外资金以统计、招商部门核定为准。涉及外资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门核定为准,累计到位资金自2022年起3个自然年内有效(即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投资特别重大或对地方经济、科研水平带动效果特别显著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额提交区政府专题研究后确定。

(二)奖励兑现

1.引荐项目兑现涉及税收的按照先到位资金再兑现的原则执行。

2.奖励资金由财政支出,以人民币支付。

3.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4.针对已经与定海区或区属部门、镇(街道)、平台签约合作进行委托招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招商奖励按协议约定另行执行。

5.鼓励已投产企业通过股权合作、以商引商等方式引进符合定海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项目范围见本办法第二条),引进项目后本地企业相关人员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6.本办法项目落地范围指定海区本级,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新城管委会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三)兑现程序

1.备案。项目引荐人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经项目投资方认定后,向区投资促进中心提交《定海区招商引资引荐奖申请表》(附件),认定引荐人资格。

2.审核。每年度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对项目奖励情况进行初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激励申请,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引荐人名单及激励金额。

3.实施。对确定的引荐人名单、激励金额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联合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引荐人给予激励兑现。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奖励资金由团队内自行分配。

五、约束性措施

(一)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和区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奖励措施不重复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如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政策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3月17日。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引进符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区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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