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2-60123 | ||
文 号: | 定财行〔2022〕12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件登记号: | LDHD12-2022-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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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宣传部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舟山市定海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宣传部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舟山市定海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0〕4号)、《舟山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20〕44号)、《舟山市文化礼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8〕15号)、《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19〕1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加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定财行〔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宣传文化活动、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文化品牌打造、文化产业扶持等的财政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为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符合我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委宣传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区委宣传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明确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积极参与推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属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可开支范围与完成专项业务工作任务相匹配。重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围绕定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学习、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理论学术活动开展,学术著作等。 (二)宣传文化活动开展。围绕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主题宣传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新媒体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各类文艺创作研究;扶持文艺精品,推进国家、省市重要奖项突破等。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策划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农渔村文化礼堂、舆论宣传阵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科基地等。 (五)文化品牌打造。主要用于本地特色文化元素品牌培育。 (六)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扶持、重点文化企业专项补贴等。 (七)其他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预算总额控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安排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与第六条支持范围不相符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九条 需申报审批下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向区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材料。 (二)评审。根据项目现实意义、社会效益和具体成果等情况,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审批。区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研究拟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商定,由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条 区委宣传部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原则上在9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管理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日之前发生的且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按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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