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2-58909 | ||
文 号: | 定政办发〔2022〕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3-01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在《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版)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预案进行了修编。 1.编制过程概述 通过咨询相关单位、查阅相关网站内容以及相关档案资料,对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敏感点和风险进行了摸排,并对相关应急资源和现有应急风险水平等资料进行整理。根据本区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及性质,确定预警级别、响应流程,结合《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源的排查和评估,编制完成了《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重点内容说明 2.1 应急预案篇章设置 本预案共设8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应急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2.2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事件分级的相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2.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2.2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2.3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2.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3 应急组织体系 本区应急指挥体系的领导机构为定海区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包括一名总指挥、两名副总指挥和区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分管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按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建立了专业指挥机构,并组建了专家组。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参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预警分级 区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执行。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并上报市政府,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启动实施。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5 应急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Ⅳ级响应:本预案启动,区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Ⅲ、Ⅱ、Ⅰ级响应:本预案启动,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3.修编内容说明 与2018版预案相比,本区环境风险源并未发生显著改变;预案中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流程设置适宜,未做重大调整。 与2018版预案相比,本预案主要针对政府机构改革后涉及的部门职能发生的变化进行了调整,更新了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相关职责。 4.预案演练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检验本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锻炼环境应急队伍,磨合环境应急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本区定期组织开展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1. 编制过程概述 2. 重点内容说明 2.1 应急预案篇章设置 2.2 事件分级 2.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2.2.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2.2.3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2.2.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2.3 应急组织体系 2.4 预警分级 2.5 应急响应机制 3. 修编内容说明 4. 预案演练情况说明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2.2 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1.6 预案体系 1.6.1 与下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1.6.2 与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2.应急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定海区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2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 专家组 2.4 镇(街道)领导机构 2.5 现场指挥机构 2.6 应急联动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3.2 监控 3.3 预防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3.4.2 预警信息发布 3.4.3 预警措施 3.4.4 预警变更和解除 3.5 信息报告 3.5.1 信息的报告 3.5.2 信息报告内容 3.5.3 信息报送渠道 3.5.4 信息报告流程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机制 4.2.1 Ⅳ级响应 4.2.2 Ⅲ级响应 4.2.3 Ⅱ级响应 4.2.4 Ⅰ级响应 4.3 现场指挥协调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4.4.2 转移安置人员 4.4.3 医疗救治 4.4.4 应急监测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4.7 治安维护 4.5 应急扩大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的条件 4.6.2 响应终止的程序 5.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事件调查处理 5.4 保险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值守保障 6.3 预警保障 6.4 机制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10 医疗卫生保障 6.11 气象服务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预案演练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有效维护我区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2013年12月7日施行);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1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4)《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5)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16)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17)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1〕199号); (1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2020〕第15号); (19)《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21)《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环函〔2015〕195号《关于印发 (23)《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定党政发〔2018〕153号)。 1.2.2 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 (1)《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 (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2009);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5)《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版)》(GB 18597-2001);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版)》(GB 18599-2001); (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19); (1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7-2019); (1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16)《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定海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域内因违法排污、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等引发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应由其他部门牵头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区和镇(街道)、产业平台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落实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以及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1.6.1 与下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企业预案中的厂外级(Ⅰ级)对应本预案中的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因此企业发生厂外级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定海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发生车间级及厂区级事件时启动企业预案,不启动本预案,企业仅需及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定海区应急指挥部汇报。 在后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中,应将本预案作为编制依据;企业应及时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等)上报定海区应急指挥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一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企业各应急队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企业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定海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并纳入定海区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企业应急结束后应向定海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 1.6.2 与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上级预案主要为《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本预案事件分级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 若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由定海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舟山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环境事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门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 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及其日常管理机构、工作组、专家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领导机构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定海区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 定海区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处置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海工业园区、市资源规划局定海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定海供电分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定海分中心、定海海事处、马岙海事处、中国移动定海分公司、中国电信定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定海分公司、定海区武警中队、各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4)建设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5)统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及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7)统一指挥协调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8)指挥、协调或协助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环境应急工作; (10)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危害,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向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镇(街道)、产业平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和舆情引导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3)区信访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4)区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度。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突发环境 事件善后恢复重建项目立项审批;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生产。 (6)区公安分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通报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疏散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和搜救受害人员;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区民政局: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等事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等信息。 (8)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督管理。 (9)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0)区住建局:负责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大规模人员转移疏散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12)区水利局:参与河道、水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河道、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负责水利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 (13)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对生物物种灾害进行防治。参与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协助海洋污染的环境调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14)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和供应。 (15)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应急期间利用农村应急广播和机顶盒应急广播功能,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动员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风险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7)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组织并监督城市污水收集单位应急设施的运营安全;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提供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9)市资源规划局定海分局:参与地质灾害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负责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负责环境污染造成的自然保护地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21)区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实时气象探测数据和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区域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分析气象条件对现场污染扩散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3)定海供电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24)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定海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港口码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港口应急处置的船舶、码头及装卸设备的调配工作。 (25)定海海事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实施发生污染区域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污染的围控和清除工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 (26)马岙海事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实施发生污染区域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污染的围控和清除工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 (27)中国移动定海分公司、中国电信定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定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28)定海区武警中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9)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定海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调查和开展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和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制定和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管理; (3)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4)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2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主要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预防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污染源预警监测并提出预防预警建议。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建立与周边县(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市资源规划局定海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定海大队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定海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定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定海供电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市资源规划局定海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把握全区舆论导向,正确引导舆论。 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秩序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区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9)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气象局和受影响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10)善后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定海分局、区信访局组成。 主要职责: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伤害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环境污染场地的清理、污染后续影响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以上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进行临时调整。 2.3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定海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核与辐射、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邀请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参照舟山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组建,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职责:为定海区中长期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进展等提供意见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可参照建立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 2.4 镇(街道)领导机构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实施环境应急一体化联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定海分中心、定海海事处、马岙海事处、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定海分中心、定海海事处、马岙海事处、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成;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2.6 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武警部队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按照《舟山市定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情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10”社会应急联动、“12345”政务热线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等单位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督促监管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环境风险。 3.2 监控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报告。全区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方式为“110”和“12345”政务热线。 2.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3.3 预防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县(区)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隐患和风险防控措施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组织相关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3.4.2 预警信息发布 3.4.2.1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 3.4.2.2 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通过区应急主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弱、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区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区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微博“dhqhjbhj@sina.cn”和微信公众号“定海生态环境”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定海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移动通信网络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3.4.2.3 预警发布流程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上报舟山市政府;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审报,经总指挥批准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3 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预警,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事故发生地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Ⅲ级预警,除采取Ⅳ级预警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5 信息报告 3.5.1信息的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5.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5.3 信息报送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5.4信息报告流程 (1)事发单位或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同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区政府。 (3)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事件等级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外环境,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下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 4.2 分级响应机制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分为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市启动或成立国家、省级、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需要国家、省级、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或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区级Ⅳ级应急响应,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区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情况。 (2)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市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区级Ⅲ级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政府。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在全区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支援。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政府。 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或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I级响应由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政府。 在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 (2)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国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现场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和吸附等物理方法、氧化还原和中和等化学方法、微生物消解等生物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事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及周边敏感区、重点保护对象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扩散速度、范围、趋势分析,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原则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物资哄抢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故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实施。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4.7 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根据有关预案要求,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会同武警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5 应急扩大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预案响应和市有关方面支援。 扩大应急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响应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1)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和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平台组织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区民政局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对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事件处置调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人员伤害与经济损失状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范围和影响程度;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以及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修复建议等。 5.4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定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与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衔接。 6.3 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料库、数据库,充分利用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建设区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6.7 技术保障 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 6.8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部门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依托红十字会等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空气污染等危害公众的环境事件发生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的现场救护。 6.11 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气象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信息。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要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 预案演练 建立环境应急演练制度,区应急指挥部要每2年至少组织1次环境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和各环境风险企业要对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者某一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定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党政办发〔2018〕153号)同时废止。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