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2737759839Y/2022-66579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2-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区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123-1、123-2号提案的复函

范碧芬委员、徐国中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地下管网建设整治“拉链路”的建议》《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定海城区道路立杆拉线颇多,主要涉及电力、通信等的架空管线,影响城市形象及行车行人安全。通过前几年对各管线积极落实“上改下”,横空的“蜘蛛网”已经少有。近三年,为提高定海城区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我局共计实施改建、新建道路38条,新改建雨污水管网约22.4公里,在道路改造的同时各管线单位同步进行管线新增改造。例如:环城南路(东河桥-东山路)道路改造工程,主要对路面、人行道、绿化等进行提升改造,并对雨污水管网进行提升改造。同时结合道路现状及周边居民对各通讯设施、水、电、煤的使用需求量,通过专业设计进行管线新增或扩容。道路改造中,采用多杆合一的方式,对原有路灯、监控、交通信号灯进行了统一布局;解放西路(环城西路-交通大酒店)道路改造工程,涉及原有电力架空管线,通过专业设计合理布局后在道路改造中做到同步落地。

为避免反复开挖,提高道路畅通水平,我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做好地下综合管线建设。

一、加强项目方案管控,提前做好管线排查工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方案审查过程中,根据项目的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人口规模,合理确定片区内各类管线的管径、标高、位置,并与外部的市政管网做好衔接。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前我局牵头开展管线协调会议,各综合管线单位对项目现场进行摸排,通过结合物探排查报告,明确各管线具体位置及埋设深度等信息,避免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破坏。同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更新,形成综合管线图,便于后续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准确了解地下管线信息。

二、道路改造对管线的影响及各管线单位需改建、新建的管线进行讨论统筹安排,各管线施工与市政道路施工同步开挖、同步回填避免道路改造后重复开挖。合理布局各管线位置,与道路管网同步设计规划,并在道路改造同时做好管线位置预留,合理布置地下管线空间。目前地下管线大多位于车行道下方,虽然便于维护与维修,但也带来影响交通、破损率大幅度提高等负面效应;且过多的窨井也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为此在规划设计时,尽量将地下管线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下,同时减少窨井设置。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市政道路建设单位为主体,牵头各管线单位开展建设,并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地下管网安全。道路开挖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审批制度,杜绝各管线单位随意开挖,统筹管理,合理安排,进一步规范管线单位的施工时间节点和作业区域。做到施工前告知社区,通过社区微信群、张贴告示等方式,让居民提前知晓相关事宜,从而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四、规范管线工程审批。目前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主要依据的是《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舟规〔2017〕8号)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同时,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定跑改办《定海区水、电、气、网络报装“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已拟定了《定海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严控城市道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道路开挖统筹协调,最大限度遏制“马路拉链”现象。

五、对未涉及改建、新建的道路,管线单位要对其管线扩建升级等,需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待申请单位资料齐全,决定予以受理。通过审批、备案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将审批备案内容同步告知市政园林中心、所辖属地执法中队。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前,市政园林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现场掘路施工交底会,确定路面修复方案及施工计划。市政园林中心及各执法中队要加强对道路挖掘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未按照审批要求承诺标准操作、施工、修复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告知承诺黑名单,将未按照承诺标准操作、施工、修复的公用单位列入承诺失信名单,一个年度内不再给予备案。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13日

(联系人:胡家杰,联系电话:1396722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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